深圳市消委会召开儿童购物车伤人案公开讨论会,专家呼吁
购物车问题多发亟待标准规范
本报讯 (李 霞 记者傅江平)7月6日,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消委会)召开了“百安居儿童购物车伤人案公开讨论会”。深圳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法学教授、律师代表、标准化专家和媒体共计40余人出席了讨论会。
今年1月1日下午,消费者刘先生与家人在深圳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泰然店(以下简称百安居)挑选商品时,刘先生的小孩被商场内一处无明显提示的台阶绊倒,撞在商场提供的儿童购物手推车后部金属突出端头,脸部被划伤,流血不止。刘先生认为,百安居商场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应当给予相应的物质赔偿以及精神赔偿。截至今日,百安居对受害人赔偿要求仍未作出回应。刘先生对此不满,为维护自身权益,便向消委会投诉。
此案件再次让公众意识到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过低和购物车生产标准缺失的严重性。为调解刘先生与百安居公司的纠纷,更为推动精神损害赔偿修法和购物车生产标准立法的进程,深圳市消委会特组织了本次讨论会。
会议开场,刘先生和百安居公司代表分别说明事件情况并陈述了意见。接着,会议就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否过低、购物车生产标准是否应出台、存在安全隐患的儿童购物手推车是否该召回3项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最高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5个等级;对于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4个等级。按照现行的法律和司法实践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和做法,如适用于本案的消费者,家长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可能仅有万余元。这样的赔偿力度是非常低的,不足以弥补被害人所受的创伤。有律师代表认为,过低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不相符合的,也与当前人们更加重视人格权利和精神权利的发展趋势不相符合。我国现行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应与时俱进,进行相应的修缮。
对于购物车生产标准问题,各方一致认为,应出台相应的国家标准。标准专家吴序一表示,我国尚未有购物车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于购物车生产标准的缺失,导致购物车生产质量参差不齐,在使用过程中难免会给消费者造成伤害。可见,因购物车质量问题引起的伤害事件并不止一起,从全国各地的报道来看,购物车“伤人”事件屡屡发生。如果不从标准层面规范购物车的生产,还会有更多的消费者受到伤害。这样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不利于零售业的发展壮大。为防范于未然,各界代表呼吁尽快出台购物车生产标准,规范购物车的生产和使用。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购物车,尤其是儿童购物车,应及时召回,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深圳市消委会要求百安居公司提供肇事购物车的实物并提供生产厂家的信息,但百安居均未答复。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