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观察监管部门发布的产品抽检公告,会发现许多查出的问题都是很面熟的老问题。比如,最近北京市工商局公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显示有40款家具不合格。其中“甲醛等有害物质超标”“警示标志不合格”就是在各种抽查公告中反复出现的常客。再比如,质检总局日前发布《关于2017年第2批家用电动洗衣机等3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显示,电器类产品多存在“能效等级不合格”问题,而涂料家具类产品则多有“甲醛释放量超标”情况。
有人可能就要问了:这些老问题一再出现,是不是它们本身并不重要,国家相关要求并不严格?答案是否定的。要知道,根据国家标准《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 28007-2011,“安全要求”和“警示标志”都是必须遵守,不能打折扣的强制性规定。而我国能效标识制度从2005年正式实施,要求凡中国生产、销售、进口的目录产品(第一批能效标识产品目录主要包括家用电冰箱和房间空调)必须贴上“中国能效标识”标签,没有标识的产品一律不准上市销售。之后,能效标识制度进一步完善,目录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到现在差不多覆盖了所有常用家电产品。
至于在各种黑榜出现频次太多差不多可称“榜霸”的甲醛,因其对人体有害(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一类致癌物质),国家一直严管。而大大小小的企业不断被这一块石头绊倒,自然也有一些客观原因。生产企业之所以要用它,是因为它能够为企业带来想要的好处。以服装为例,甲醛不仅可以改善面料的手感,还能起到防皱、防缩,以及保持印花、染色的耐久性等作用。在面料后整理生产工艺中,许多企业都把含有甲醛的整理剂当作首选。除了上述功能,甲醛容易买到、价格便宜也是重要原因。
基于甲醛有如此多的功用,同时也顾及到其危害,国家对其工业应用是非常谨慎的,在能够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用量和释放量都进行了严格限定。比如早在2002年1月1日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就联合发布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第一项即为甲醛限量标准:GB 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相关标准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比如国家家具标准GB 5296.6-2004规定:如果甲醛释放量大于1.5毫克/升的规定标准,有关厂家将被处以销售额50%至3倍的罚款。
国家有法规有标准,企业还不断犯同样的错误,问题显然还在企业身上。不管是警示标识、能效等级不合格,还是甲醛限量超标,这些虽然属于不同的问题,但其发生的根源却是一致的。简而言之一句话:均源于企业逐利本性。标识出问题,或者是因为企业产品达不到要求而乱贴、错贴,或者根本就不敢贴。但这绝非是企业疏忽,而是忽悠——不想让消费者知悉真情以蒙他们赚钱。甲醛问题背后的利益推动就更明显了:尽管现在早就研发出了无污染的甲醛替代品,但许多企业考虑到使用新品会拉高成本,抬高产品售价,影响销售和利润,所有它们不愿意使用,而是守着“便宜好用”的甲醛不撒手。当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对违法使用甲醛行为的处罚并不严厉,企业违法成本过低,使它们为了更大的市场利益而不惜投机冒险。
由是观之,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老问题,还得有新思路。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严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另一方面,要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加强质量管理,提升技术质量水平。其实,所谓“新思路”,关键不在监管,而在企业。要知道,市场发展日新月异,企业固守老观念,还出老问题,早晚会被市场淘汰。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