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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改《计量法》

2017-12-28 09:02:15 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质量报

体现简政放权 激发市场活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改《计量法》

本报讯 (记者张文礼)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八十六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号主席令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提请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取消了相关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体现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我国的计量器具管理目前设置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两项行政许可,前者主要对计量器具产品性能进行评价,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后者主要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条件,包括生产设施、人员、生产场所、检定条件和管理制度进行考核。而此次计量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有关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规定。

12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袁曙宏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相关情况说明时表示,从广东的试点情况来看,不设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自主调节作用,方便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草案删去了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袁曙宏表示,取消行政许可后,计量行政部门将通过严格执行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许可,依法加强对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推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于1985年9月6日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实行,现行生效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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