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
转基因植物油须进行显著标示
本报讯 (记者张文礼)7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3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规范食用植物油特别是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坚决遏制虚假标识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告》提出,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负责。食用植物油的名称应当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实属性。单一品种食用植物油应当使用该种食用植物油的规范名称,不得掺有其他品种油脂。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产品名称应标注为“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在标签上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公告》要求,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如实记录采购、使用的植物油料(包括植物原油)的品种和数量,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公告》提出,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自今年12月21日起,组织开展为期1个月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植物油料(包括植物原油)采购记录、生产记录、财务记录。发现标签不符合规定、记录造假、投料和成品物料不平衡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所有案件的行政处罚既要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也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公告》提出,鼓励公众、媒体举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和食用植物油标识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对举报人员予以奖励。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