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在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强调,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加快研究“终身逐出市场”等惩戒机制,让处罚真正发挥震慑作用,让恶意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李克强总理这番话表明了我国政府在治理食品安全问题上的决心。特别是提出要利用“终身逐出市场”等惩戒机制严惩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这种零容忍的态度让我们增强了打赢食品安全攻坚战的信心。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一个重要原因是该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于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较弱,起不到应有的警示震慑作用。不难发现,很多违法企业能够很快“东山再起”,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法律的威慑力不足。于是,老的打不绝,新的见利上,食品安全环境难有根本性改观。
正是认识到这一点,重新修订并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加重了对食品领域违法者的处罚,对于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这一“终身禁入”制度的建立,犹如为食品安全建立起了一道防火墙,将不法之徒逐出市场,以期从根本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作为一种信用处罚手段,“终身禁入”的警示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它就像是一把高悬于头顶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无时无刻不在告诫食品从业者要守法经营。有人评价,“终身禁入”等于是增加了违法成本,将食品安全违法者打入了“死牢”,这是从退出机制和准入机制两头同时把关,打击与防范并举,强化了法律的威慑力,把准了食品安全的命门。
徒法不足以自行。食品安全领域有了“终身禁入”法规,不等于就能落到实处,关键还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梳理新版食品安全法实施几年来,各地执法部门对食品行业违法者依法执行“终身禁入”的报道并不多。这说明虽利剑在手,但挥斩不力。问题出在相关配套等方面存在不足,使得“终身禁入”机制在现实执行层面不够顺畅,其震慑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有鉴于此,必须对“终身禁入”机制进行升级,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一方面要在技术上进行完善,可将“终身禁入”与社会诚信体系挂钩,把包括被禁入者的基本情况甚至DNA、指纹等不易篡改的个人信息载入个人诚信档案;一方面要加强执法,既要体现法律的刚性,又要体现普遍追究原则。同时,在保证法律的公正、公平及罪、责、罚一致的前提下,也要兼顾“终身禁入”的矫正性。
对于食品行业经营者而言,“终身禁入”惩戒之剑不可谓不利。各类市场主体只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才能不做“终身禁入”之剑的磨刀石。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