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自从阿里巴巴提出“像治理酒驾一样打假”,许多公共管理领域开始借鉴这种理念,推出“交规式”管理措施。比如,不久前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连锁餐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方面要求进行明确,其中就有这样一条:鼓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驾照扣分式”管理机制,增强管理的有效性。
事实上,早在2015年,山东烟台食药管理部门就曾实行年度记分管理(与驾照扣分类似,只不过在这里是累加分,满10分,主要负责人要参加法律法规培训),加强对餐饮单位监管。之后,全国许多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都有借鉴,广为推行。
实践证明,这种监管形式很有效果。何以有效?就像交规管理将驾驶员责任细化并对应为分值,严管严扣,让驾驶员不敢掉以轻心一样,食品安全“交规式”监管也让食品安全经营者紧张起来,审慎以待。这正抓住了一个至为关键的问题:食品安全首先是“产”出来的。必须重视源头治理,强调食品企业对食品安全负有主体责任,这一点不能含糊。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法规政策突出强调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既厘清了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根源,也让人们明白了食品安全治理的原则方向,成为加强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依据和指南。
其实,强调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符合市场逻辑。从市场利益机制分析看,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利益体,一是食品企业,一是广大消费者。就企业而言,其保证食品安全的动力虽然有一部分的确可以通过自律获得,但更大的力量则来自外部,即其他企业的竞争压力和监督。在追逐利益的时候,特别是在市场竞争非常充分的情况下,企业大多是不敢乱来的,因为这样的代价太大。而“充分竞争”和“代价”,则是政府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达成的。就消费者而言,他们参与食品安全活动的动力,则源于对自身权益的主张和维护。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他最应该做的事是拿起法律武器与企业进行对抗。法律若能以其威严威慑违法企业,让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愿被激起,那将会汇成一股强大的力量。
显然,具有逐利本性的食品企业,从其自身利益考虑,也应关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为了竞争有利,二为了避免消费者“用脚投票”。
当然,突出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这既不等于说让政府“卸挑子”,更不等于说保障食品安全全凭企业讲良心,其意只在于让人们认清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真正原因及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方向。在突出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的同时,要进一步压实政府监管责任、基层属地责任,加快构建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同时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只有社会各方都能认清自身责任,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我国食品安全环境才能得到根本改善。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