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经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全票通过
首次以立法形式提出“上海标准”
本报讯 (记者霍一夫)7月25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建立的“上海标准”评价制度,成为制度性亮点。
按照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要求,《条例》明确上海将推行“上海标准”自愿性评价活动,对上海制定标准的先进性开展第三方评价。而经评价符合先进性要求的标准,可以使用“上海标准”标识。据统计,上海市地方标准总数近1000项,每年制修订约100多项,有多项地方标准已上升为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由上海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有50多项、参与制定的国际标准达100多项,多个国际标准化组织秘书处、国际标准化会议落户上海。
《条例》共设7章44条,分为总则、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标准国际化和区域合作、监管和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理顺管理体制、优化标准体系、增加标准供给、推动标准实施、推进标准化工作交流合作5个方面。《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国际标准化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相关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的对接机制,建立健全上海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间的合作机制,根据上海产业、技术及专家特色和优势,推动提出更多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新技术工作领域等方面的提案建议。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朱明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条例》的宣贯实施力度,全力支撑上海“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国家战略”“四大品牌”“五个中心”建设,重点推进《条例》创制各项制度全面落地,加强“上海标准”标识制度、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建设、国际标准化、标准化政策激励等各项制度的全面实施。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