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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标签瑕疵与欺诈的法律界限

2019-12-03 09:42:00 中国质量报

□ 胡立彪

在近日召开的2019互联网法律大会上,南都新业态法治研究中心发布了《恶意索赔行业观察报告》。该报告提出的一个问题引起法律界关注——标签缺失、错误等瑕疵行为是否适用于惩罚性赔偿。由于边界不清,法律对该问题的认定尚未形成统一标准,往往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争议。这一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对职业索赔人的法律身份和社会价值的认定。

近些年,实践中在标签问题上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非常多,此类案例成为法院受理涉及食品安全领域最多的纠纷。正鉴于此,我国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但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尽管该法未列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情形,但补充了关于“标签瑕疵”问题的条款,这给法院判案提供了依据。

从近些年的法院判例看,相关食品存在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法院一般还是能够审理清楚的。比如,中国裁判文书网资料显示,2015年以来该网公示针对“橄榄××调和油”标签问题,各地法院要求厂商“退一赔十”的诉讼共有682起(截至2018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一起涉及“多力”橄榄葵花调和油和乐购超市的案件颇有代表性。法院审理认为,商家对涉案产品中的“橄榄油”进行了特别强调,但未对橄榄油的添加量进行标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判令商家“退一赔十”。

“橄榄××调和油”标签问题被批量“惩罚性赔偿”后,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这样的法院判例也让人们搞清了标签欺诈的法律属性。据此就可以推断,类似“涂改食品生产日期”“进口食品缺失中文标签”“甜味剂未标明含有化学成分”等情况,均属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已给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依法对相关商家提出3倍或10倍惩罚性赔偿的要求。相应地,标签瑕疵也就容易分辨了。比如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字符间距、字体大小、标点符号、简体繁体”等非实质性内容,既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均属于标签瑕疵,不适用于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不过,虽然新《食品安全法》就标签瑕疵问题的条款表述很清晰——标签瑕疵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同时符合“不影响食品安全”和“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两个条件,但是由于未进一步给出清晰的裁判规则,亦未罗列详细的适用情况,这仍会对判案造成一定的困扰。所以,在具体执法判案时,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应结合具体情况,包括国家或行业规范、交易习惯、一般人的通常认识等进行判断,不宜机械地一概而论,同时,严格分配举证责任,由被告举证证明其产品不影响食品安全和误导的情形。

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厘清标签瑕疵与欺诈的法律界限,既不让守法者“躺枪”,也不让违法者漏网,让人们真正认识到“小标签里有大规矩”,标签里蕴含“一字千金”的市场逻辑。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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