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未经市场监管总局授权一律不得开展相关工作
本报讯 (记者何 可)“未经总局授权,一律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4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就《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将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2月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征求意见稿指出,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依法办理。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未经市场监管总局授权,一律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具备一定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方能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这些条件包括:辖区内外商投资达到一定规模,或者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达50户以上;能够正确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申请前2年无因企业登记管理引发的行政败诉案件;有健全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度等。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市场监管总局对被授权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超越被授权范围、擅自转授权或委托不具备授权条件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拒不接受授权局指导或执行授权局规定、弄虚作假、消极懈怠、丧失授权条件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可以做出如下处理:责令被授权局撤销或者改正其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直接撤销被授权局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通报批评;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撤销部分或全部授权。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