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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打击专利侵权

2020-06-19 12:25:28 中国质量报

深圳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打击专利侵权

处罚金额大幅提升审理时长大幅缩减

□ 许创业 本报记者 傅江平

日前,深圳市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明确,深圳将在全国率先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

据了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低是困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实践的难题之一。数据显示,美国专利侵权平均判赔数额为450万美元,而我国仅为8万元人民币。在知识产权维权中,不少企业常常是“赢了官司输了钱”,维权热情备受打击。针对这种情况,深圳市不断进行探索实践,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取得了一定成效。深圳是我国知识产权拥有量和诉讼量最多的城市之一。2019年,深圳全市法院新收案件42660件,同比增长53.9%,约占广东省收案数的1/3,审结41031件,同比增长49%,结收案比达97.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选择到深圳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经验拓展国际市场。深圳已成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

“在深圳市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以重罚来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振知识产权研发和申请热情,其意义重大而深远。”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

近年来,深圳市借鉴国际标准,结合自身经验,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探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增强了市场信心,城市知识产权申请量与保有量多年稳居全国第一,并诞生了一批以高技术含量知识产权为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型企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院长樊纲认为,深圳发展到今天,要在科技前沿实现赶超,就必须创新机制,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以更好地激励发明创新。

修正案明确,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要破解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困局,对故意实施侵权、多次侵权的行为进行“重罚”。构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显著提高违法成本,更好地维护权利人利益,增强全社会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自觉性,提高深圳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在修正案中,5种侵权行为将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与权利人之间的代理、许可关系终止后未经权利人同意继续实施代理、许可行为构成侵权的行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行为保全裁定,继续实施相关侵权行为;在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裁决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在行政机关作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行政处理决定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修正案提出,将建立快速审理机制。目前,知识产权诉讼和行政处理依然存在周期长、效率低等问题,导致维权成本居高不下。修正案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外观设计类以及部分实用新型类案件实行集中快速审理,提高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判效率,并向社会发布相关示范案例。此举将实现快速停止侵权,快速恢复被侵权方商业优势和保障其经济利益。

同时,将加大境外维权援助。近年来,随着境外经贸摩擦的升级,深圳企业在境外面对的知识产权纠纷愈加频繁,企业发展受到的影响愈加严重,境外维权的需求也愈加强烈。修正案提出,深圳市将加强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协助工作,建立境外维权援助服务平台,提供境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健全境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防范机制,跟踪境外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变化动态,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提示信息,为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支持。

进一步完善“行政禁令”制度。修正案提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的,可以先行发布禁令,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在发布禁令过程中,相关部门可以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协助禁令的执行,相关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须予以配合。

此外,修正案还提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配备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以及时准确查明技术性事实,让知识产权案件举证不再难。这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中首次就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制度和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活动配备技术调查官制度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填补了国家立法空白。

据了解,该修正案是对标深圳市提出的“构建与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相匹配、与国际通行规则相接轨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系”的要求,在提高赔罚标准、实施惩罚性赔偿等方面的先行先试,将为我国建立各级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参考借鉴。这一制度的实施,将有效缓解深圳市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困境,强化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显著提升深圳创新环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深圳以高技术产业引领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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