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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化妆品行业进入新一轮变革重构

2020-07-14 15:18:08 中国质量报

我国化妆品行业进入新一轮变革重构

——访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理事长陈少军

□ 本报记者 郑建玲

备受业界关注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下称简称《条例》)于6月底公布,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将给化妆品行业带来哪些变化?日前,记者采访了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理事长陈少军。

“中国化妆品行业迎来了一个统一、科学、高效的监管体系,全行业生态系统将面临新一轮变革与重构。简言之,《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业市场竞争、推动行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以及营造更加健康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政策沃土与管理支撑。”陈少军开门见山地说。

得益于改革开放以来释放的发展红利,自1980年至今,我国化妆品行业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均实现了质的飞跃。其中,生产企业从1980年的70余家增至今年的5000余家;主营收入从1980年的3.5亿元增至今年的4000亿元,市场零售额更是高达万亿元左右。40年间,国产化妆品保持了年均两位数的增幅,市场扩大了900倍以上,且呈现出生产经营不断规范、产品品种日益丰富、品质逐步提升、品牌效应初步显现的良好态势。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化妆品消费市场,产品出口到全球200余个国家和地区,年创汇33.53亿美元。

在陈少军看来,国产化妆品这些年交出的这份亮丽成绩单,离不开国务院于1989年颁布、并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强力护航,全行业因此进入蓬勃发展期,产业发展规模增速远高于同期国民经济的增长。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在产品质量合格、卫生的基础上,消费者对化妆品品质、功效和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立法理念、管理手段和监管体制与行业发展存在的不协调也日渐凸显。“比如责任主体缺位、模糊;具有特殊功能的新原料使用存在安全风险;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基于此,我国于2013年起着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事宜,经过7年不懈努力,一个更适合行业发展、满足市场需求、监管更严的《条例》全新出炉。

陈少军认为,刚刚颁布的《条例》一个最大亮点,就是首次提出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并明确其资质要求和应承担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责任。“它明晰、理顺了各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义务。特别是,详细规定了委托加工生产形式中注册人备案人和实际生产企业的责任分配,且根据化妆品经营方式日益繁多的实际情况,首次根据不同的经营方式,对集中交易场所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美容美发机构和宾馆等主要化妆品经营行为的主体,进行了责任分解和细化。同时强调化妆品经营者不能自行配制化妆品。”陈少军说。

《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将化妆品新原料按风险高低实施注册和备案分级管理,对于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等功能的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后方可使用,并明确了新原料注册审批的时限要求。“与之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的所有新原料均应经过批准后使用不同,《条例》明确注册人备案人负有对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监测的责任。在强调产品质量安全的原则下,为激发行业研发创新积极性,加快化妆品原料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制度保障。”陈少军解释道。

陈少军认为,除此之外,《条例》在以下几个方面也可圈可点。

首次提出鼓励创新条款,在国家层面上,明确鼓励和支持开展与化妆品有关的科学研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此举在制度设计上既体现了风险防控与创新机制相向而行的立制理念,也是对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进一步扩展和延伸,在强化生产经营主体自我约束的同时,通过激励机制,鼓励他们在现有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不断追求更高标准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在细化违法处罚行为并加大处罚力度方面,“严”字当头,不仅违法类型全覆盖,并且加大了惩处力度;不仅优化和提升了刑罚罚金的计算依据和比例,也增加了处罚到人、禁止从业等相关规定;不仅有力震慑和惩戒行业不法分子和行为,也为预防和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制度规制。

在对消费者普遍关注的化妆品安全和功效宣称诉求上,构建了安全评估和功效宣称管理制度。要求化妆品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并应将有关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功效验证材料在指定网站公开依据摘要,接受社会监督。此举有利于更准确地把握产品的安全性信息,为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自由消费时的用妆安全,以及行业规范发展和科学监管提供了重要依据。

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不再局限于上报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而是建立了全过程监管制度,通过监测和评价,防范和控制化妆品不良反应对消费者健康的损害。特别是上市后监管方面的革新和调整,对于弥补上市前研究的局限性,以及提高化妆品不良反应的预见性,具有重要意义。

“化妆品具有时尚性强、品种多、批量小、销售周期快、新原料新技术新营销层出不穷的特点,要求监管制度灵活设计。《条例》在确保消费者‘面子’安全的基础上放活企业监管,为拓宽我国化妆品行业发展潜在空间提供了制度机遇。”陈少军强调指出。他认为,当前,我国化妆品行业仍面临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基础研究薄弱等制约行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与《条例》要求尚存差距,“希望我国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进一步注重法律法规研习,遵纪守法,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坚持科技创新,紧盯最新前沿科学技术发展及其在化妆品行业的推广应用,不断夯实行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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