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出台全新管理办法
明确申报条件、评审程序、奖励及经费、评审监督等方面具体内容
本报讯 (记者朱文达)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通知》从申报条件、评审程序、奖励及经费、评审监督等方面明确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省长质量奖)的具体管理内容。
据了解,省长质量奖是山东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不超过10个。自2009年设立至今,省长质量奖已成功评选了7届。
《通知》指出,省长质量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的单位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山东省市场监管质量发展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山东省政府将为其颁发奖杯、奖牌和荣誉证书,并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长质量奖的个人,将为其颁发奖杯、奖章和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通知》明确了申报省长质量奖的单位需具备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领域(以下简称“四新”领域)单位正常运行3年以上;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品牌优势突出,美誉度高,质量水平高,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单位责任导致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基本条件。
《通知》还特别鼓励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单位,特别是“四新”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服务业、公共服务业等行业的单位积极申报。
上述负责人表示,根据《通知》,已经获得往届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曾申报但未获得往届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可继续申报。《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将从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9日。2016年6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