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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征求社会意见

2020-07-29 11:26:31 中国质量报

本报讯 (刘 强 记者傅江平)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你要不要做“吹哨人”?《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近日正式向社会征集意见,希望从制度上查漏补缺、“武装”升级,以更好地应对未来突发公共卫生风险。

根据《征求意见稿》,深圳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共卫生热线等多种方式,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信息,举报有关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对于“吹哨人”,有关部门有义务保护好他们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对非恶意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追究法律责任。

深圳市卫生健康部门也有义务设立公共卫生热线,公共卫生热线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并对反映的情况组织开展调查核实。未来,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学校等单位,以及口岸、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港口、零售药店、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等重点公共场所作为哨点单位,形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监测网络,发生相关情况时,要两小时内上报。

如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区疾控中心负责组织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提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和公共卫生应急措施的意见、建议,通过技术分析和评估研判后,在两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在接到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交的调查报告后,市卫生健康部门、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型、分级等进行确证,采取必要的紧急控制措施,认为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也要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部门报告,并在两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市政府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后应当书面报告广东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应急响应等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的谣言,市政府应当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同时,对因应急处置需要通报相关病例、病情、人员活动轨迹等信息的,作出具体规定,保护个人隐私。此外,拒不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今后将构成“违法”行为,轻者要批评教育,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以及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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