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顾文海
计量比对是国际上保障量值一致性的通用做法。早在1990年,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及国际计量局(BIPM)组织签署了各国量值互认协议(MRA)。实现该协议的基础是通过国际关键量值比对(KC)和辅助比对(SC),确认各国相应基标准的一致性和校准能力。我国高度重视计量比对工作,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逐步建立了计量比对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国务院印发的《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明确要求“积极参与计量国际比对”。近年来,我国在国家、大区以及省域等不同区域、层级和领域,组织开展了大量的计量比对工作,对于维护我国量传溯源体系有效性,保障社会量值的一致、准确和可靠,发挥了重要作用。
面对新时代计量工作新要求,我国计量比对存在着覆盖面较窄、项目供给不足、工作机制不完善、结果运用不充分以及经费缺乏保障等问题。因此,进一步加强计量比对工作,构建完善的计量比对制度体系、技术体系和保障体系,有利于充分释放计量效能,切实保障我国测量量值的准确一致,是建立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推动科技进步、促进产业升级、强化市场监管、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计量工作的总体要求,以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满足新时代计量改革发展要求为目标,着力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推动完善量值溯源体系、计量监督体系,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坚实计量基础。
《指导意见》在总结我国计量比对工作实践和分析新时代计量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坚持目标导向、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突出系统性、前瞻性和创新性,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计量比对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提供了遵循原则。《指导意见》特色鲜明、切实可行,集中体现在4个创新上。
一是创新计量比对理念。《指导意见》突破了以往将计量比对作为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定位,明确提出计量比对是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有效手段,鼓励政府部门采取“精准比对”等方式,开展精准计量监管,提高监管效能。这是在工作理念上对新时代计量比对的全新定位,符合“放管服”改革和强化市场监管的部署要求,对于深化拓展计量比对应用、探索新型市场监管方式具有指导意义。
二是创新工作推进机制。《指导意见》提出,建立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联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这强化了计量比对工作的组织保障。《指导意见》提出深入推进“互联网+计量比对”,构建全流程一体化的计量比对工作在线服务平台,强化项目需求和项目线上供需对接,使各类计量比对项目信息归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大大提升了计量比对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指导意见》还明确了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的主体责任,要求按照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计量比对项目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管控;加强对参比实验室相关计量器具运行状态的风险预警分析,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为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上述要求为确保计量比对结果有效运用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是创新比对模式方法。《指导意见》提出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组织、谁监管”的原则,构建职责明确、衔接配套、务实管用的管理模式。明确将计量比对模式分为两类: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计量比对项目,具备相关计量能力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参加;符合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面向社会自主组织实施计量比对项目,鼓励相关机构自愿参加,改变了计量比对模式单一、供给不足、经费受限的现状。《指导意见》在加强计量基标准、标准物质计量比对的同时,鼓励在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计量应用场景,研究开发新型计量比对技术和方法,在5G、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高速铁路、生物制药、能源资源等新领域探索开展数字量、动态量、极端量等计量比对,积极开展多参量在线监测、远程计量测试、自动实时监测和复杂环境等关键量值计量比对,提高计量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促进计量工作从器具管理向数据管理的转变。
四是创新比对结果应用。《指导意见》提出加强计量比对与其他管理制度衔接,积极推进计量比对结果向社会公布,大力推动计量比对结果采信。对认可机构在实施实验室认可、选择实验室承担计量测试任务以及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奖惩措施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指导意见》还明确对串通比对结果或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实验室所在机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这些具体规定对于调动各方参与计量比对积极性、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具有现实意义。
《指导意见》还对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提出要求,要求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计量工作实际,充分用好计量比对手段,进一步细化实化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经费保障,推进常态化实施和应用,协调解决计量比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意见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
(作者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