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就《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提出,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设置最低消费额或者以包间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违反规定者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广州之外,深圳、北京、天津、湖北等多地也于近期相继出台类似政策规定,对餐饮服务单位设置“最低消费”进行规制。“最低消费”并非现在才出现的市场现象,多年来关于其合法性的争议一直不断。最集中的一次讨论,是在2014年,由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而引发。该办法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若有违反,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有网友表示,6年前有关部门已经就“最低消费”问题出台过法规,按照执行就可以了,现在广州又拟出台新法规,罚款限额反而减少了,这到底是严了还是松了?
多地出台政策法规规制“最低消费”问题,自然有应反餐饮浪费之景的用意,但问题在于这种“应景”之举是否首先做到了合理合法,进而言之,付诸实施,是否真的有效。若从罚则看,广州市拟出台的条例对违反规定者最高处以一千元罚款,这确乎让人觉得“不够意思”,难免生出“新规定到底有没有用”的疑惑。
在一些法律人士看来,餐饮服务是一种涉及买卖双方利益的市场行为,如果立法机构或政府部门出台某种规定只考虑其中一方的利益而置另一方的利益于不顾,当然会出问题。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出发点必是为了保证自身利益,而为了实现营利目标,经营者需要按照自身的成本-收益分析,选择目标客户群。餐饮经营者要求顾客在享受服务时必须购买某种数量的“最低消费”,以此作为商家愿意提供这类服务的经济学前提,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信息经济学中的信息甄别机制,并非什么歪门邪道。商家此举意在从众多消费者中甄别出高支付意愿的消费者。
当然,餐饮企业这样做必然会损及一些低支付意愿的消费者的利益,他们会用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为自己辩护,甚至于借助人数优势以民意的力量促使立法机构出台像《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这样的硬性规定为自己撑腰。但这既改变不了商家逐利的本性,也无法阻止他们为了自身利益想办法应对法规的努力。有餐饮经营者表示,既然政府出台这样的规定,他们也不会跟规定对着干,会努力配合规定实行,但餐饮市场是买方市场,酒店餐馆如何定位、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是由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决定的,只要有高支付意愿的消费者,餐饮企业就会提供类似包间这样的差异化服务,问题只在于如何调整收费方式。
餐饮企业以调整收费方式应对取消“最低消费”来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这很正常。事实上,如果餐饮企业对菜价或者菜量进行调整,只要是在消费者知情的情况下,就是合理的市场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民间在“最低消费”上的争议,与其说是企业自主定价权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矛盾,不如说是两者利益出让平衡点的纠葛。最低消费是800元还是5000元,随意性很大。以经营者利益为参照,当然划的线就高,而以消费者利益为标准,线自然会降下来。一条谁都满意的线是很难划准的,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冲突争议,干脆就别划线,换用别的容易达成利益公平的方式,比如用服务费代替“最低消费”。
判定“最低消费”的合理性、合法性,不能只顾及一方利益,需要置于市场的大逻辑中两面看。搞清了问题的根源,解决问题的方法就灵活多了,也就没有必要动用立法机构或政府部门出台什么规定去管本来应该由市场自己解决的事了。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市场的归市场,道理其实很简单。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