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标准“管”准入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统一企业登记“门槛”
本报讯 (记者霍一夫)10月9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与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起草制定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统一企业登记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公布实施。《实施意见》聚焦在一体化示范区内统一企业登记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模式等九项具体举措,通过不断降低企业进入市场的制度成本,促进市场经济要素在一体化示范区内自由流动,以实现区域营商环境改善的目标,是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积极贯彻党中央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部署的又一重要举措。
《实施意见》以统一市场准入制度为核心内容,使企业能够在一体化进程中充分享受到制度变革带来的红利。《实施意见》通过统一企业从开业到注销全生命周期办理流程,为实现政务服务互通互享互办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和技术基础。《实施意见》明确,一体化示范区内企业新设,统一实现“一表申报、一窗领取”,两天办结包括企业设立、公章刻制、涉税事项、就业参保四个环节的全部相关业务手续。同时,为进一步统一示范区内企业登记事权,委托下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类金融企业除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受理事权,《实施意见》扩大了外商投资企业属地受理登记范围,为实现区域内企业“一站式”服务提供了条件。
依托长三角数据共享平台,《实施意见》在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专栏建立统一办事入口,实现跨区域身份认证。此外,《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设立线下“一体化示范区服务专窗”,并在现有30个办事事项的基础上,增加了从企业设立、变更到注销全生命周期的30个高频事项的异地申报、异地办理,大大提升了申请人的办照体验度。《实施意见》还加强了登记文件的互认共享,允许一体化示范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在其主体资格有效期内在其他区域再投资的,免于办理主体资格(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或专递手续,为疫情期间加速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制度便利。
为更好地支持引导社会各界有序参与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意见》选择了企业登记事项中社会关注度最高、与企业关系最为密切的名称和住所为切入点开展改革,凸显“集聚”效应。《实施意见》首次允许在一体化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字样,进一步释放名称资源,凸显一体化示范区内企业的品牌效应。同时,允许企业自主决定在住所中使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字样。通过上述两个重要登记事项的改革创新,进一步增强示范区内企业的身份认同感和获得感,扩大示范区产业集聚的试点效应。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