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整体上沿用了《反垄断法》的思路和规定,做了更多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细化规定。《指南》出台,对于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互联网经济时代的显著特征之一,是平台企业崛起。中国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互联网平台治理研究报告》显示,目前全球市值最高的10家上市公司中,平台企业占了7家。在我国,市值在100亿美元以上的平台企业已达20家之多。这些平台企业利用网络数据优势,在平衡资源配置、拉动消费、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平台经济发展也带来许多新问题。比如,电商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现象的出现,引发了人们对平台垄断影响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思考。面对一些乱象,加强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的呼声也多起来。
对于平台经济领域存在的垄断现象,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2019年1月1日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商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相关部门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指南》依据《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要求,针对平台经济领域中人们关注的热点、疑点问题进行回应,并选在“双11”这个时间节点出台,可谓应势适时之举。《指南》不仅明确了算法共谋和轴辐协议等垄断协议,明确了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未达申报标准的查处等,还对平台经济领域内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了规定。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指南》首次明确拟将“二选一”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将“大数据杀熟”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差别待遇。
有法律人士认为,类似“二选一”这样的行为,在平台经济领域屡见不鲜,但法律法规一直未就其作出明确界定,行政处罚或司法判断亦未有相关判例。这一方面是因为,此类案例一般都比较难取证,毕竟数据证据都掌握在平台手中,平台作为被查处对象往往表现不配合;另一方面是因为,相对于平台而言,平台内商家处于弱势地位,不敢得罪任何一方强势平台,而被排斥的其他平台又碍于各种因素不便请求行政或司法机关介入调查。现在,有《电子商务法》明确的法律原则,又有《指南》对“二选一”进行清晰界定,可以相信,未来这种有碍公平的垄断性行为将会到得有效遏制。
《指南》的出炉,体现了我国政府引导平台经济规范发展的政策方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的出现,应引起高度警惕,要通过制度和法律手段减弱其副作用,最大程度降低负面冲击。正如一位学者所言,应推动《指南》落地成为真正的法规,让《反垄断法》长出牙齿,让执法者成为平台经济公平竞争的守护者,让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舆论热点成为有结论的案例,还市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清明的环境。对平台企业而言,应以《指南》出台为契机,反思自身行为存在的不合理之处,自觉进行纠偏,时刻警醒自己,不要过于受资本驱动,在经营过程中需注重社会效益,滥用垄断地位遭受监管惩处将得不偿失。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