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 风
已经于11月9日完成征求意见的北京市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昌平草莓》(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昌平草莓》)的感官品质指标提出,大果型品种单颗草莓重量25克以上,中小果型品种的单颗草莓重量20克到25克。这一条消费者都看得懂,但未必注意到,中小果型单颗草莓重量有下限也有上限,大果型单颗草莓重量只有下限,没有上限。
虽然标准并非按照是否限量划分类别,但限量确实是一个大类的标准,标准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限量。《昌平草莓》中的20克、25克,就是直接的限量。有的标准是通过规范性引用文件予以明确的,如同一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引用”的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分别是《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从名称看就是限量标准。虽然《昌平草莓》标准中不能直接看到哪些污染物和农药残留被限量,限量值究竟是多少,但是《昌平草莓》中的污染物和农药残留必须达到两项国家标准的要求。据悉,单是能效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目前已有数十项之多。标准中的限量要求甚至限量标准不胜枚举,可见限量之于标准,确实非同小可。
限量既包括上限,也包括下限。大多是某种特定物质的限量,广为人知的如食品中农药残留、污染物、添加剂,家具中甲醛等;工业产品的规格,标准中常见的是误差不得大于某个数值,其实也可以理解为一种限量。凡是有可能危害人、动植物以及环境健康和安全的有毒有害物质,相关产品标准通常以“不得检出”或含量“小于等于”某个数值或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方式予以限量;营养物质或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某个数值也是一种限量。
如果标准规定了昌平草莓单株重量的上限,也并非没有道理。近年来,市场上的草莓个头越来越大,据说主要原因是新品种替代了老品种,但不时见诸报道的草莓膨大剂,还是让不少消费者对大个头草莓望而却步。草莓膨大剂,网上的普遍解释是属于植物生长调节剂,在我国使用很广泛,长期食用对人体无害。“使用很广泛”应该是可信的,“对人体无害”即使可信也未必让消费者满意。草莓个头增加,或会让口感减分,而口感是“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消费者能够切实感受得到的。依靠各种“剂”和“素”生产的农产品,可能得到的是“量”,失去的至少是口感方面的“质”。
得到的是“量”,可能失去的是“质”。这是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农产品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始终将农业标准化的首要目标定位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通过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先进的生产和管理经验增产增效,标准化的作用十分明显。虽如此,遍及全国持续20多年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即使提及增产增效,也是慎之又慎。因为无论农民、农业企业、村民合作组织,甚至农村基层政府,无不将增产增效作为实施农业标准化的重要目标。也是因为增产增效和增产增收仅一字之差,从以量取胜和以质取胜两种截然不同的理念看,可谓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很多增产增收的手段正是标准化着力规范的行为。
《昌平草莓》标准有没有必要规定单颗草莓重量的上限?如果严格按照标准的规定执行,单颗草莓重量的上限似乎无须规定。制定标准都要调研,得到单颗草莓重量上限的标准数值并不难,如果草莓明显大于这个数值,就可以启动监督程序,看一看是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是不是膨大剂、生长素之类使用过量?这是标准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姑且称之为回溯功能。规定单颗草莓的重量上限,标准的作用就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了。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