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中国质量报>>第六版>>

浙江省消保委提起的首例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

2020-12-03 13:55:39 中国质量报

浙江省消保委提起的首例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

退一赔三 公开道歉

本报讯 (张 律 记者曹吉根)由浙江省消保委提起的首例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近日取得突破性进展,已与涉案的7名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7名被告人将共同履行退一赔三的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6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就杨某某等7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一案向浙江省消保委提供了案件线索,并建议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据了解,本案源自4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等7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案件。在该案中,涉案假冒强生婴儿润肤油系由郭某某等人生产,后经过郑某某、骆某某、柯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销售链条,最后销售至消费者。截至被抓捕之日,杨某某等人通过淘宝店铺对外销售假冒强生婴儿润肤油销售额达56万余元。

接到线索后,浙江省消保委立即展开调查取证,组织专家咨询会议研讨,同时报请案审委会议论证。该案涉案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符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11月23日,浙江省消保委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杨某某等7个被告退还销售款56万余元、三倍赔偿消费者损失169万余元、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11月26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浙江省消保委与7名被告当事人进行调解,当场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某等7名被告共同退还案涉商品销售款563906.6元,并按淘宝店铺实际销售金额的三倍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691719.8元。同时,7名被告人也同意于2021年2月10日前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浙江省消保委副秘书长韩志斌表示:“由于该案涉及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消费者,消费者单独起诉维权难度大,浙江省消保委作为适格主体起诉是履行法律职责的体现。在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做到了对违法经营者的警示,有利于营造共同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下午,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来致谢函,对浙江省消保委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做出的努力表示感谢。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水川)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辽宁省锦州市2020年“安全用药月 ...

  •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经济开发区食品加工 ...

  • 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大力发展生态绿色蔬 ...

  • 河南康利达投资集团以“五力”党建工 ...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