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现在我国在养老服务领域的问题,围绕监管什么、谁来监管、怎么监管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这是我国养老服务领域第一份以监管为主题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文件,在我国养老服务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和基础性地位。
养老是重要的民生工作,养老服务事关百姓福祉。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末,我国老龄(6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2.539亿人,占总人口的18.1%。预计到2025年,我国老龄人口将超过3亿人。数量如此庞大的老龄人口,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某种意义上说,养老服务既是影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养老服务好不好也成为判定是否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标。
夕阳无限好,人间重晚晴。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和家庭小型化趋势的发展,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加。尽管近年来社会养老服务事业有了发展,但是有效供给依然不足,难以满足老年居民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民政部数据显示,全国目前共有各种养老机构4.23万家,床位429.1万张。养老机构床位数与老年人数之比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还有较大差距。同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还面临许多困难与问题。尽管政府出台了养老服务方面的一系列政策,但是由于缺乏系统的总体规划,导致政策之间衔接不畅,部分优惠政策无法落实到位。为此,必须要完善改进社会养老服务体制,创新服务供给机制,让老有所养体现高质量。
为提高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必须在市场准入和管理方面进行改革创新。养老服务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要科学厘清市场与政府的边界。政府在保证大部分老年人所赖以生活的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运行的基础上,尊重传统家庭养老模式,放开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确定养老机构运作的相关行业标准,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涌入,参与并提供独具特色的养老服务,在养老市场优胜劣汰的激烈竞争中,实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及水平的不断提升。
《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侧重逐步转变至事中事后的配套监管,这是政府职能部门在养老服务管理方面的一次创新实践,也是养老服务监管部门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的具体体现,彰显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市场主体而言的“法无禁止则可为”及对政府职能部门而言的“法无授权则禁止”的原则精神。这种监管模式的创新,有助于提升市场主体和社会个体进入养老服务市场的积极性,优化养老服务市场的供给质量,促使养老行业相关服务及产品多元化。
行业市场高度开放,并不意味着监管弱化。目前我国政府监管理念已从过去围绕“许可”进行监管转变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这从《意见》的制度设计可以看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是在强化宽进、鼓励参与的同时,强调过程监管、结果监管,这种监管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意见》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能,把重心放在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上,构建起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的系统监管体系。《意见》之前,中央和地方出台了不少鼓励养老服务的政策,使养老服务渐成规模。但规模效应需要系统性的制度支持,更需完善的监管措施跟进加持。《意见》着力构建这种多部门齐抓共管的新机制,弥补了此前存在的监管短板。
养老服务关系每个人、每个家庭。作为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面对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又能最大化满足人们养老需求的路径,需要各方形成合力。希望随着政策落地执行,推动养老服务日益规范,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让每一位老人都拥有高质量的幸福生活。
《中国质量报》【观象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