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中国质量报>>第一版>>

黑龙江15日零时起无追溯码进口冷链食品不得生产经营

2021-01-13 10:13:36 中国质量报

本报讯 (纪祥勇)为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日前,黑龙江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通告,明确建立统一的“黑龙江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平台”(简称“黑龙江冷链”),通过“首站赋码、一码到底、扫码查询、无码禁售”,实现对进口冷藏冷冻肉禽类、水产品的追溯管理。

通告要求,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食品追溯主体责任,保证所经营的进口冷链食品全部赋码实现可追溯。

通告明确,“黑龙江冷链”目前已上线运行,全省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可在微信中搜索“黑龙江冷链”公众号进行手机端操作,完成主体用户注册,使用“黑龙江冷链”如实上传进口冷链食品的来源、流向等追溯数据。同时,可以访问网址:http://hljll.foodtrace.org.cn/,下载用户操作手册、使用教学视频等资料。

根据通告,“黑龙江冷链”实行“首站赋码”。从国外直接进口或从省外购买进口冷链食品进入黑龙江省的生产经营者(称为黑龙江首站经营者),应在“黑龙江冷链”上传进口冷链食品的品种、数量、来源、流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预防性消毒证明、承运车辆等信息。此后,进口冷链食品在黑龙江省销售、流转的各个环节,生产经营者均可通过扫码方式便捷上传产品收发货等数据。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确保上传数据真实有效、完整准确。

通告强调,全省现有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于2021年1月14日前在“黑龙江冷链”中完成用户注册,并如实上传追溯数据,完成赋码工作。自2021年1月15日零时起,没有“黑龙江冷链”追溯码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得生产经营。今后拟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于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经营活动前,在“黑龙江冷链”中完成用户注册。

通告还明确,全省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向消费者销售时,应在进口冷链食品销售柜台明显处加贴“黑龙江冷链”电子追溯码。广大消费者可通过“黑龙江冷链”公众号扫码查询该产品的来源、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预防性消毒证明等追溯数据。

为确保“黑龙江冷链”有效运转,通告要求各级市场监管、海关、卫健、工信、商务、交通运输、邮政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督促引导全省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使用“黑龙江冷链”,同时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通告规定,不落实追溯管理主体责任,生产经营无追溯信息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严查。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水川)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四川省华蓥市引导企业开办“乡村微工 ...

  •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 ...

  • ​国产新款长轴距奔驰C-Class ...

  • 2021(第三届)海口国际新能源汽 ...

  •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累计检查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