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2010年5月,美国《时代》周刊曾评选出“世界50大糟糕发明”,弹窗广告位列其中。如今10年过去,这一糟糕发明虽不断被批评吐槽,但它似乎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的意思,反倒更加猖獗,愈发令人厌烦。今年全国两会上,弹窗广告成为热议话题之一,代表委员们就如何治理弹窗广告提出了一些建议。
在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世虹看来,弹窗广告已经成为网络世界的“牛皮癣”。他表示,弹窗广告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本为有针对性地发送广告,但随着互联网技术普及应用,弹窗广告逐渐扩大了应用范围,出现诸多乱象,并从PC端向手机等移动终端转移,负面社会影响越来越明显。有调查显示,弹窗广告的“槽点”主要有4个方面:无法关闭,影响用户体验;内容不端,扭曲用户价值观;大量虚假信息,误导欺骗用户;存在恶意插件,窃取用户个人信息。
弹窗广告也是广告,自然应受广告相关法律规制。我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过,由于该规定并未就“关闭标志”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如未解释怎样才算“显著标明”,导致在实践中常常难以落实。而广告推送者正抓住这一点打“擦边球”:有的关闭图标设计得很小或不清晰,很难找到;有的设置虚假关闭图标,诱导用户点击广告。
除此之外,惩罚力度弱,违法成本低,也是导致弹窗广告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广告法》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然而,据媒体调查,弹窗广告已经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投入两万元即可弹窗100万次;有的按受众点击量收费,每次点击收费0.1元至0.3元。对此,有评价称,相比之下,3万元的顶格罚款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针对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问题,周世虹提出一条非常有建设性的建议——改变《广告法》设定的“广告发布”和“用户关闭”的逻辑关系,让广大用户自主选择是否点击浏览广告,而不是出现弹窗后选择是否关闭。周世虹认为,现行《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形式上保证或给予了网络用户的选择权,但实质上是给用户设置了义务,即必须自己手动关闭,否则就必须予以接受或者默认。而要根治弹窗广告乱象,就要调整上述逻辑关系,赋予用户主动权。可借鉴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的一条原则——“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要求任何弹窗广告推送,都须经用户的明确同意或请求,否则一律禁止。
把点击、浏览广告的主动权交给网络用户,对于弹窗广告而言可谓釜底抽薪。在此基础上,加大对违法广告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度提升违法成本。一方面,要对广告主违法行为提高罚款数额,并增加信用惩戒和市场准入方面的惩罚,形成威慑力和警示效应;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负责实施运营主体的监管,一旦出现弹窗广告违法行为,上述主体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受到相应处罚。
找准弹窗广告的病根,再加大惩处力度施猛药,这块“牛皮癣”慢慢就会被治愈,网络市场环境就会变得更干净清爽。
《中国质量报》【两会·会外走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