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浏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各种媒体渠道发布的普及消费维权知识的信息,会发现其中大都有这样一条:消费过程中要注意保存证据。这一点对于消费者维权的确至关重要。不过,现实生活中,不少消费者不知如何获取和保存消费证据,一遇消费纠纷,往往陷于被动。其实,这没什么难的,只要手勤点就行。
有这样一个案例。消费者何先生在某地一楼盘售楼处看到广告宣传称“按时签约交款可以打9.9折”,于是就签约交付定金。但过了几天再到售楼处签购房合同时,开发商却不认账,否认有任何折扣优惠。这令他很气愤,就向当地消保委投诉。消保委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解,销售人员仍然一口咬定没有折扣优惠。这时,何先生忽然想起交定金那天,自己在售楼处曾用手机随手拍了几张照片。他打开手机相册,发现其中一张照片上就有楼盘优惠活动广告的海报,上面清晰写明了活动细则和优惠折扣。
对于照片上的广告宣传,销售人员解释说,这是一个失误,广告海报只张贴了一天就撤换了,这个活动已经取消了。但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销售方这样解释不具说服力。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的折扣优惠许诺,属于合同条款,其法律竞争力是明确的、有效的。不管该广告是否存在工作失误,开发商应按照广告内容的约定,给予消费者相应的优惠。最终,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协调下,房产公司表示愿意承担责任,按照9.9折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何先生。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平时不管吃什么玩什么看什么,拿手机拍照发朋友圈嘚瑟一下,还是有好处的——保不齐哪张照片会成为保护自己权益的呈堂证供呢。法律界有一个说法: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不管是对于消费者还是商家,证据的重要性是同等的,唯一不同的是,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证据的依赖程度要更高一些,可以说,没有证据,根本难成权益。为了强调证据的重要性,有人这样说:证据是消费者维权的“第三只眼”。要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苦,降低不必要的投诉成本,必须时刻擦亮这只“眼睛”。
当然,这“第三只眼”不只是手机的摄像头。这么说吧,凡消费过程中与商家交易有关之所有物什都要让“第三只眼”注意到,一言以蔽之曰“入眼”。比如人们提到最多的第一重要之入眼之物——发票。这个一定要索要,一定要收好。要知道,发票是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及消协组织受理消费投诉的首要关注物证。需要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应对商家提供(或向商家索要)的发票进行仔细检查,核对其中所填写经营及客户名称是否真实,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商品规格及种类、数量、单价等,尤其要注意查看经营者的公章、经手人的签字或盖章等项内容。如发现商家提供的票据不正规或没有加盖公章,消费者有权拒收。
发票之外,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等这些文字材料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比如保修卡,它既是方便消费者维修商品的凭证和依据,而一旦在保修期间出现问题,它又可成为消费者维权的证据。在接受上门的维修服务时要注意核对服务人员的证件与保修卡上的提示是否相符;维修结束时,还应要求维修单位在保修卡上如实填写修理时间、项目及修理人员姓名等,这是目前众多维修投诉中请求赔偿的最大证据盲点所在。
有人说了,干什么事都留心证据,太麻烦了,也太对他人不放心了。这样做的确麻烦,但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更大的维权麻烦,还是值得的。至于“不放心”一说,老话早就提醒了——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要放心,就得有个防心,不是么?
《中国质量报》【观象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