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秦海峰)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对山西金宝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原市晋东小商品商贸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3家企业转供电过程中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给予三家企业警告,并分别处以247万元、219万元和58万元的罚款。
据介绍,这三家公司转供电过程中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规定,构成电力价格违法行为,电价差价款属于违法收取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鉴于三家公司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已返还多收电费,山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按照“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整改退还情况,决定对该三家公司予以从轻处罚。
2018年至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连续三年提出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自2018年4月起,分批实施了一系列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降价措施,并要求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山西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转供电环节中拒不执行电价政策、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降价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
《中国质量报》【新闻快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