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市监案处〔2021〕11号
当事人:长沙宇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574308987X
法定代表人:洪波
根据投诉举报,本局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取得国家认监委核发的认证机构批准书,不是合法认证机构,无从事认证活动资质,收取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67000元费用,为其办理了两份认证机构代号为NB1282公司的无效电子档CE认证证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11份证据证明。
2020年9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祁市监听告〔2020〕30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9月1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陈述申请书,申请减轻处罚。本局复核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并非法定减轻处罚的理由,决定维持告知书拟处罚决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7000元;2.罚款300000元。罚没款共计367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祁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上缴国库。
代收行名称:建设银行祁阳县支行
账号:4300 1550 0710 5000 196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3日
(公告)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