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陈明浩 李振兴)近日,安徽省阜南县老观乡和台村村民汪先生将一面写有“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锦旗,送到阜南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阜南县消保委)秘书处,以表达对消保委工作人员心系百姓、积极化解消费纠纷,为消费者解难事、办实事的感激之情。
据了解,汪先生于1月27日通过阜南某房产中介定购县城焦阳北路两层复式楼,交付定金1万元,开具一张定金票据。之后汪先生发现所购房屋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权属人名字不一致,担心以后有纠纷,决定放弃购买该房屋,多次找到中介公司要求退还定金均遭拒绝。无奈之下,3月10日,汪先生到阜南县消保委秘书处办公室投诉。
接诉后,阜南县消保委秘书处联合城南市场监管所开展调查。经查,汪先生投诉属实,秘书处工作人员随召集当事人双方进行沟通协商。某房产中介辩称,他们与汪先生约定了定金担保,且在票据上写明“谈好不退定金,谈不好退定金”,现在价格都已经谈好了,定金不应当退还。
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消保委工作人员强调,此次购房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定金担保约定的事项不明晰,房产证与土地使用证权属人名字不一致,中介公司是否在定金交付前告知购房者,双方各执一词,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且双方约定的“谈好不退定金,谈不好退定金”存在歧义,最终买卖合同并未实现,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
经过多次调解,3月23日,双方消除了分歧达成和解,该房产中介一次性退还汪先生1万元定金,汪先生对此表示非常满意,对消保委高效热情的服务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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