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秦海峰)《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近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涉及的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著作权管理等部门的具体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从行政保护和社会保护两个方面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规范。行政保护着眼于行政管理的角度,主要包括行政指导、风险预警、维权援助、联合惩戒和行政执法等方面内容。社会保护从社会共治的角度入手,主要涉及自身保护、行业保护、电商平台保护、展会保护、广告保护和服务活动等方面内容。
针对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成本高、周期长、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条例》对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相关制度作了设计和规范。一是鼓励采取自行协商、行政裁决、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二是规定应当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和应急联动等工作程序,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和执法、监督互助互动。三是规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推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违法线索、监测数据、典型案例等方面,互通共享信息。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李志强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持续加大对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其他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山西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版权预警重点保护名单,规范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加强对老字号产品、技艺和服务的保护。加强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协助工作,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提示信息,为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境外的知识产权事务提供专家、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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