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付 彪
“安全帽30元、劳保鞋70元、劳保服100元,共计200元。”福建省龙岩盛丰机械制造公司的操作技术员陈佳欣至今保存着一张公司财务部门出具的押金条。当年入职时,厂里人事科的负责人明确告诉他和同批入职的工人,工作满3年方可退回劳保用品押金,工作未满3年离职的员工,押金不予退回。 (据《工人日报》)
安全帽是工矿企业和建筑单位劳动者的必备劳保用品,能对人的头部在受坠落物及其他特定因素引起的伤害时起防护作用,是工人头顶的“生命屏障”。《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这就是说,为工人免费提供或更换已损坏、已到使用期限的劳保用品,是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
《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也明确,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然而,想让企业给一顶安全帽并不容易,入职时收取安全帽押金是不少企业的普遍做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显然,这种收取或变相收取安全帽押金的做法,并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些企业之所以这么做,说到底是为了自己的“安全感”。有业内人士透露,选择让职工交安全帽押金的多是工程、制造行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这些企业用工需求量大、员工流动性强,企业方片面认为,让职工交劳保用品押金可以降低用工成本,将安全帽押金的退还条件与劳动者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挂钩,有助于稳定职工队伍,降低人员流失率。从行为上看,这种做法构成了逃避责任、推卸责任;从结果上看,不仅难以稳定职工队伍,反而给职工带来疑惑和不安。一旦出现人身伤亡事故,企业无论如何都规避和减免不了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具有法定性、强制性。企业必须增强法律意识,算好安全帽的责任账,不折不扣地履行提供安全帽的法律义务。试图以“安全帽押金”规避责任,往往会适得其反、得不偿失,绝不能在这方面“讲条件”、耍小聪明。值得注意的是,规避安全生产责任的问题不止押金一事,如有的企业“流行”发放安全帽补贴,怠于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
保障工人的“头顶安全”,不仅要靠企业自律,还需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责任,重视劳动者生命安全、劳动权益,对“安全帽押金”等问题加强督查,倒逼企业依法行事。当然,对劳动者来说,也应认清企业强收“安全帽押金”的违法属性、侵权属性,增强维权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安全帽押金”失去生存空间。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