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北京拟建立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防止企业恶意卷款跑路。
商业预付卡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的,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的,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近年来,单用途预付卡在日常生活中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涉及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商业零售、住宿餐饮等方面,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频发。
此次条例草案提出,拟建立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单用途预付卡发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发卡单位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按要求将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
条例草案提出,消费者自购买单用途预付卡之日起7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发卡单位退卡,发卡单位应当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资金;消费者因购买单用途预付卡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
条例草案提出,发卡单位客观上不具备继续履行约定能力或者消费者要求退卡的,发卡单位应当一次性退回预收资金余额。如果出现注销、停业等情形,导致单用途预付卡无法兑付的,发卡单位应当及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并在经营场所或者其网页显著位置发布公告;消费者要求退卡的,发卡单位应当一次性退回预收资金余额。发卡单位如停业却没告知消费者,或是没有退回余额,将责令限期改正,在整改期间暂停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并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拟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停止发行单用途预付卡。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