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姚延敏)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管理,促进标准质量提升,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结合天津市实际,组织修订了《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评估、监督;天津市牵头或参与制修订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适用该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法》明确,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含修订)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授权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的,从其规定。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益的原则。
同时,《办法》明确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作为天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该市地方标准工作,市级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工作,强调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本行业在地方标准立项、起草、审查、宣贯和实施等环节发挥行业专业优势加强工作的要求。《办法》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明确地方标准制定主体,对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及编号、发布等环节进行细化和完善。明确要推动标准实施和强化标准监管,加强地方标准实施后的信息反馈、实施评估和复审等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实施满一年的地方标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等;明确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进一步规定标准复审期满前及复审结果处理的有关要求;同时规范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的管理。
该办法共九章五十二条,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