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乔燕强 记者 秦海峰)7月5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消费者协会出台《关于加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协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省消费者协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职能,合力推动全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稳步开展。
《意见》提出,要加强工作联动,相互沟通、密切协作,建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联动机制,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双方视工作需要可以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要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半年案情通报会制度。每半年相互通报各自办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情况,分享、交流案件办理经验做法。
《意见》提出,要加强办案协作,省人民检察院与省消费者协会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应当在证据收集、鉴定委托、专业咨询、法律适用、提起诉讼等方面相互提供协助。省消费者协会认为需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可将案件材料移送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材料后,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及时审查并作出是否支持起诉的决定,书面回复省消费者协会。省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省消费者协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应当向省消费者协会发出函询。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研究,作出是否提起公益诉讼的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