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盗图算不算“傍名牌”?
——关于网店盗图行为性质认定的法理探讨
□ 本报记者 彭 燮
两家不同的网店里,却有着一模一样的的商品图片。经常网购的消费者对这样的情况一定不陌生。到底是连锁店还是另有玄机?
近期,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全国首例网店跨平台盗图不正当竞争案。执法人员调查发现,盗图网店在销售产品页面中,多次使用原图网店的原创产品图片,部分产品网页相似度高达90%以上。部分产品图片直接抄袭,连商标也被使用在盗图网店网页中,且不加任何遮掩,出现位置及字体都完全一致。因该盗图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仿冒混淆行为,并存在无证经营和虚假宣传,涉案商户被罚款5万元。
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队长郁志坚告诉记者,案件查办的证据显示,盗图网店采用的图片几乎是“原封不动”从原图网店“偷”过来的,甚至连原图网店的LOGO都没有裁掉。另外,图片模特就是原图网店的经营者,很好辨认。因此,图片主体和盗图行为的认定都是比较简单的。让执法人员反复思考的点在于,盗图行为的性质究竟是侵犯著作权行为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郁志坚说,盗图网店经营者承认,他们盗用图片不是冲这张图片,而是想要通过这张图片,让客户误认为它与原图网店是“一回事”。据调查,包括产品照片在内的店铺装潢,是网店经营的核心资产之一,而拍摄一张图片,原图网店需要花费两千元左右的成本,等于说盗用图片是以“零成本”盗取了原图网店的竞争优势,是对他人竞争资源的恶意侵占,其根本目标是为了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而从原图网店销售收入的变化中,也可以看出盗图行为已经对原图网店的正常经营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最终该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案进行了判罚。
郁志坚表示,近年来,他们接到了多起类似的投诉举报,最近手头正在办理一起知名服装品牌投诉某网店恶意模仿的案件,也是属于仿冒混淆行为。他认为,在电商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盗图问题比较普遍。很多经营者对于这一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够,认为这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这也说明中小网店从业者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规范竞争意识亟待提高。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就《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七条明确: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不得通过网络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等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网络经济竞争日益加剧,制定《规定》,目的就是进一步制止和预防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一些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技术手段”转移到线上,如商业混淆、虚假宣传等,作案成本更低、危害更大。从执法实践上看,需要结合《规定》,在具体监管和执法工作中对一些条款进行明确,对法律的适用予以细化,从而为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供指引和预期,并为市场监管部门增强执法的专业性,提高监管效能提供参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指出,网店盗图行为是互联网场景下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新的表现形式之一,说白了就是“傍名牌”,和实体店铺恶意模仿其他店头招牌和装潢,本质上是完全一样的。其目的就是要让消费者误认为两者是一回事,或者存在必然联系。他认为,互联网领域的网络混淆行为,对消费者的伤害是比较大的。而这种“张冠李戴”的行为,近些年在互联网领域比较普遍,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建议监管部门要“良法善治”,鼓励支持权利人去主张正当权利,尽量降低维权成本。对于不法行为,除了行政处罚,还可加上民事赔偿,确保消费者和公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