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大力推行《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有“范本” 家长不“踩坑”
本报讯 (张 东)近期,四川省成都市望子成龙、美博教育等多家教育培训机构发出“严格按要求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倡议,引发公众关注。这是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专项整治校外教育培训市场的重要一环。
8月20日,从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自今年6月初开展校外教育培训市场行为规范专项整治行动以来,截至7月底,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共检查教培机构1546户、网教机构66户,行政约谈19户、责令整改65户,严厉查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虚假宣传、价格违法、“霸王合同条款”等违法行为。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制定,其内容反映了中小学生在参加校外培训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的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尤其对培训收费、培训退费和违约责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当事人双方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有利于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促进学生和家长合理选择培训机构;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妥善处理有关纠纷提供依据;有利于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
那么在具体消费过程中,哪些合同条款存在问题需要防范?该负责人列举了一些在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的条款。
比如,“概不退费”限制消费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某机构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已完成课时达总主修课时30%以上的或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届满的,不予退费”;消费者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设定过高——如某机构约定“如乙方发现同一账号同一时间段或不同时间段出现两名及以上学员上课使用,则按违约处理。甲方需按本协议中课程总金额的三倍作为违约金支付乙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如某机构仅以《学员须知》代替正常合同,通篇都是对学员的各种要求,但对其作为经营者应当以何种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服务的质量标准,因其原因造成违约后相关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均未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免除经营者对服务场所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某机构在合同中约定“学员及家长在校期间应妥善保管个人财物,并同意自行承担财物丢失或损坏的责任”。
“遇到以上问题格式合同,不要盲目签,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该负责人提醒广大家长,要充分了解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切实提高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理性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签订前可以要求培训机构出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签订后若出现纠纷,可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
据介绍,下一步,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还将继续深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格式条款整治工作,加大示范合同推行使用力度,积极引导培训机构行业自律,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不断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