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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明文规定网络交易13个“禁止”情形

2021-11-11 10:40:46 中国质量报

本报讯 (郭姗姗 记者 张 华)近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苏宁、京东、唯品会、拼多多等平台开展网络交易监管暨“双十一”平台企业行政指导座谈会,提示经营者要确保如实发布信息、加强商品信息审查、维护公平参与竞争,并明文规定了13个“禁止”。

具体情形包括:标示的原价不符合法定原价的定义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宣称的优惠折价活动并非真实的优惠让利;标示商品的相关价格信息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使用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新品上市开展促销活动时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利用网络软文、网络红人、知名博主、“直播带货”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采用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误导性展示用户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营者、平台企业对同行业竞争者通过雇佣专业“水军”“黑公关”等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

据悉,湖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网络市场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拓宽案源,鼓励对行业内价格违法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及时曝光典型网络违法案例,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规范经营。

《中国质量报》【聚焦“双十一”】

(责任编辑: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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