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向市场主体发布警示告诫
维护防疫用品和生活物资市场秩序
本报讯 (张 东)11月10日,四川省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市场监管组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发布警示告诫,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防疫用品和生活物资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了解,警示告诫要求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自律经营、诚信经营、安全生产,如有任何违反市场秩序的线索都欢迎市民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情节恶劣者将公开曝光并记入诚信档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市场主体应增强法规意识,守法经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障,特殊时期经营者们更要守住本心,遵法守法,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捏造、散布虚假涨价信息者,违背价格承诺、实施价格欺诈者,囤积居奇、操纵市场价格者以及实施其他违法行为推动商品价格上涨过高过快者,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市场主体应秉持商业道德,自律经营。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保持特殊时期商品正常价格水平,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捆绑销售商品或服务。
三、市场主体应坚持信誉至上,诚信经营。在商言商,诚信为先。经营者们应强化诚实守信意识,不兜售贩卖假冒伪劣产品并主动履行价格承诺,妥善处理价格纠纷。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用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四、市场主体应严明生产纪律,安全生产。隐患险于明火,责任重于泰山,生产者们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生产,严禁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疫用品、食品和药品,禁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损害群众健康及利益。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