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树国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0日,赵某某到河北沧州麦琪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万润悦港城分公司(以下简称悦港城分公司)购买食品时,将与营业员的对话进行了录音录像。
问:我购买的21盒食品是现场制作的还是采购的?
答:是在颐和庄园那边的工厂里制作的。
赵某某共购买了15种食品,其提交的照片表明,15种食品的标签标注内容基本相同。以椰岛吐司为例,其标签标注内容为——品名:椰岛吐司;配料:面粉、椰蓉、油脂、奶粉等;原价:15.8元;生产日期:2019年8月10日;保质期:3天;净含量:450g;储存方式:密封常温保存;生产商:麦琪公司。均未体现营养标签标识。
赵某某向沧州市市场监管局运河分局投诉,运河分局对悦港城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悦港城分公司的经营场所分为操作间和食品展柜两部分,当时,1名女店员正往展柜内摆放制作完成的糕点。检查人员询问该女店员店内糕点的来源,称均为本店焙烤产品。该女店员在现场笔录上签了字。检查人员同时进行了现场拍摄,以视频方式记录了现场笔录情况。于是,运河分局对赵某某作出回复:你在悦港城分公司所购买的商品均为店内现场制售的商品,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要求。
赵某某不服运河分局的回复,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赵某某的诉讼请求,赵某某不服,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运河分局提交的现场笔录及照片,显示悦港城分公司出售的面包是该公司现场制售。
案件解析
一、预包装食品与现场制售食品的确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三款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GB 7718-2011中,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有两个特点:一是有外包装;二是有固定的净含量。
赵某某主张,悦港城分公司销售的食品不是该店现场制作的,而是从他处运来的,为此其提供了录音录像证据。赵某某提供的证据,能够支持他的主张。而且非现场制售的食品,确实应标注营养标签。
本案关键是悦港城分公司销售的食品是否为现场制售的食品,如果是现场制售食品,则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如果不是现场制售的食品,则必须标示营养标签,否则为违法行为。
二、现场笔录与视听资料
1.现场笔录与视听资料的概念
现场笔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就有关事项当场所作的记载。当行政行为成为被诉行政行为后,其就有了行政诉讼证据意义。现场笔录必须经当事人核对并签字盖章才能生效。
视听资料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是指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3种类型:一是视觉资料,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二是听觉资料,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三是声像资料,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2.现场笔录优于视听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因此,行政机关提交的现场笔录优于上诉人提交的视听资料。
在本案中,虽然赵某某提交的其与悦港城分公司营业员对话中,营业员称上诉人购买的食品是在颐和庄园工厂里制作的,与现场笔录情况有出入,但根据行政机关提交的现场笔录及照片,可以认定该公司出售的面包是其现场制作,也可以认定该公司出售的其他食品亦是其现场制售,而不是由他处生产后配送到悦港城分公司销售的。
三、判定
根据GB 7718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因此悦港城分公司的食品未标注营养标签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质量报》【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