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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应“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

2021-11-29 10:31:00 中国质量报

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应“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

相关注册人无权收取加盟费、会费

□ 本报实习记者 贾润梅

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备受公众关注的“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作出官方回应,表示相关注册人无权收取加盟费、会费,并提出既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当天,潼关肉夹馍协会就“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一事发表致歉信,向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道歉,并承诺立即停止对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的维权行为,并将妥善处理前期维权相关事宜。

近日,河南焦作多家经营了十几年“逍遥镇胡辣汤”的商户,因门牌上使用“逍遥镇”3个字,被逍遥镇胡辣汤协会以商标侵权告上法庭。商户们若想继续使用该名称,每年需缴纳会费。此外,陕西潼关肉夹馍小吃协会也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对全国多家招牌中带有“潼关肉夹馍”字样的小吃店发起诉讼,涉及河南、广东、上海、福建、吉林、内蒙古、贵州等多地,索赔金额在4万元到10万元。还有店主被该协会告知,如想继续使用该字样须加盟,“加盟费用为9.9万元,每年还要交会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指出,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介绍,经查,截至目前,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有效注册“逍遥镇”商标3件,分别为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04年6月21日注册的第3436143号“逍遥镇”、2008年2月28日注册的第3436141号“逍遥镇”、2009年4月7日注册的第4664367号“逍遥镇及图”,核定使用在第29类“胡辣汤”商品或第43类“餐饮服务”上,均为普通商标。其中第3436141号、第3436143号“逍遥镇”商标,起初由个人注册,后逍遥镇胡辣汤协会通过商标转让取得该商标专用权。

“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依据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经查,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15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图形加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肉夹馍”商品上。原商标注册人为老潼关小吃协会,2021年1月27日公告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潼关肉夹馍协会。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松表示:“法律对商标的保护有其边界,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能超出其权利边界。‘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在注册之初已经被众多商家广泛使用,从公平竞争、公序良俗的角度考虑,他人正常使用该商标名称不构成侵权。”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责成地方相关部门深入了解事件进展,加强对各方保护和使用商标的行政指导,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商标纠纷,既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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