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姚延敏)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制定印发了《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
据悉,《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天津市司法局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应用法律顾问管理服务平台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旨在加强和规范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法律顾问工作,更好地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法律顾问的聘任、履职和管理适用该《办法》。根据《办法》,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建立以本单位法治工作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学者和执业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法规处负责指导、督促实施法律顾问制度,承担委机关法律顾问聘任、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法规处主要负责人为首席法律顾问,法规处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为专职法律顾问,外聘的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为外聘法律顾问。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直属单位在实施法律顾问制度时,可参照该《办法》执行。
同时,《办法》明确了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法律顾问的作用发挥、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顾问的聘任和解聘程序、法律顾问工作建立的制度、经费保障及法律顾问的综合考核等内容。该办法共十八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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