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要
现代信息技术、芯片技术、自动控制技术、人工智能技术,都在重新塑造产品形态。对于新的产品形态,本文以智能化产品这一名称来概括。随着产品形态的发展,特别是智能化趋势,与之相对应的《产品质量法》所关注的问题也应随之发展。例如,智能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与产品相关联的妥当性的服务提供义务,以及与其相关的法律责任;智能化“聚合产品”被聚合的各方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应予以明确;在使用智能化产品过程中,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保护应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有效衔接等。这些问题在《产品质量法》的修订中,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 薛 军
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工业产品日益具有智能化的特征。产品的智能化,主要通过在产品中嵌入控制芯片,组建物联网实现远程控制以及借助于诸如机器学习等方法,使得产品能够实现自主决策、自动运行等方式来实现。智能家电逐渐普及,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快速迭代发展,以及智能机器人技术的突破,这些典型的技术应用及产品案例都表明,智能化正在成为现代工业产品越来越应具备的一项重要性能。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制定于1993年,虽然在后来经过修改,但并未进行大的调整。为了适应时代的需要,对该法律所进行的实质性修改并不多。这就导致《产品质量法》,对于因产品智能化导致的诸多新问题、新课题,基本上没有予以充分的考虑。但现实生活的发展,其实已经提出了诸多亟待解决的新课题。对于这一问题,《产品质量法》的修订中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产品的智能化发展,导致产品与服务的边界日益模糊,生产者角色延长到产品使用的全过程。传统工业时代的工业制成品,通常而言有一个明确的产品形态,产品与相关服务之间的界限很清晰。例如,制造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的厂家,在将相应的产品制造出来之后,通过相应的销售渠道,进入终端用户手中之后,除了履行自己有期限的质保义务之外,基本上不再干预用户对产品的使用和消费。在这方面,传统的汽车制造商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汽车卖出之后,厂家基本上就退出。但是智能化产品在这一方面,则表现出显著的不同特征。例如,带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制造商的一个重要义务,就是需要不断对车载的控制系统进行升级、打补丁以提升其性能。这样的过程甚至会伴随着车辆的全生命周期,直到完全报废。类似的,以苹果电脑为代表的电脑生产厂家,也承担着提供持续的电脑系统维护和升级保障的义务。在未来,伴随着产品智能化在更大程度上的普及,大多数工业产品的生产者与服务提供者的边界会更加模糊,以至于事实上无法区分生产者销售给用户的究竟是“产品”抑或是“服务”。
面对这种发展趋势,《产品质量法》不宜固守传统的产品概念,而是需要直面产品智能化的不可抗拒的发展趋势,针对智能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所应当承担的、与产品相关联的妥当性的服务提供义务,以及与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在《产品质量法》的层面上予以明确。对于因为智能化产品的内嵌芯片以及运行程序方面的缺陷而导致的问题,应当纳入到产品责任的框架之中来。虽然说在通常的情况下,产品销售者在提供相关支撑服务方面,有合同层面上的义务,但伴随着产品的多手交易流传,以及非常活跃的二手市场交易,会导致在很多时候,终端用户往往与最初产品的生产者难以确定合同层面上的法律关系。事实上,他们之间也的确不存在任何直接的法律上的联系。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必须明确,智能化产品的生产者所应当承担的、伴随着产品本身的妥当性的服务提供以及保障支撑义务,与其生产者身份密不可分。换言之,只要相应的产品是智能化的产品,在性质上属于需要由最初的生产者提供持续性的服务支撑,才能够确保相关产品能够正常发挥功能,那么生产者责任就应当伴随着相关的产品本身。产品之所在,责任之所在。并且除非有特殊的例外情况,这种性质的产品责任不能够被合同的约定所扣减。只有明确了这样的原则之后,才能够对智能化产品的用户提供更加严密的保障。
智能化产品本身日益呈现出一定意义上的“聚合产品”的特征。举例来说,带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或者带有联网播放功能的电视机,安装有定制化支撑软件的收银机等等,其中软件服务商可能是一个主体,硬件供应商可能是另外一个主体。伴随着产品智能化程度的进一步提升,聚合到产品中的服务商与制造商可能更多。例如,为自动驾驶汽车提供电子地图的人,提供数据处理分析的人,提供传感器服务的人,完全可能是不同的主体。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相应的产品责任(需要注意到,这里的产品责任,根据上文的分析,已经是一种广义的,内涵不局限于产品自身,也包括了与之相关的服务的责任)事件,究竟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基于何种定性,来确定首要的责任人,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例如,负责为自动驾驶汽车提供数据处理的人,如果泄露相关的用户数据,这究竟是否可以算是某种意义上的产品责任还是只能认定为一个主体的独立的隐私侵害行为?笔者认为,高度智能化产品的制造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聚合了大量的第三方服务,将其打包成为一个智能化的产品,向用户提供,在这种情况下,产品的制造者应该成为所有相关的责任事件的第一责任人,首要责任人。生产者不能以相关的协议约定等方式,将本来应该由自己承担的责任转移给第三方。即使有这样的约定,对于用户而言,也不能产生责任转嫁的效果。举例来说,某个证券公司购买了某一个公司提供的证券交易终端设备,其中的软件系统由设备供应商委托第三方开发维护。但由于系统开发商的问题,导致出现系统错误,不受控制地大量下单,引发证券公司巨额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证券设备供应商不能以其与系统维护者之间的责任约定条款,来对抗证券公司的索赔请求。毋宁说,其约定仅在内部具有效力,但对于供应商而言,其应当承担法定的产品责任。
在立法中强调和明确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伴随着包含着服务内容在内的产品责任的扩大,可以使得产品责任的内涵与时俱进地发展并且扩大其内涵。对于用户来讲,面对着高度智能化的产品,其没有能力去具体判断问题究竟出在什么地方。如果一个智能化的产品不能运作,究竟是因为控制软件的问题还是因为制造缺陷的问题,对于用户来说其实是很难判断的,而且也不应该由用户来作出判断。
产品的智能化会导致一些传统产品不会发生的特殊的权益侵害风险,对此应当在产品责任中予以适当地提及。虽然相关的责任在性质上难以界定为产品责任,但产品制造者有义务予以防范。具体来说,智能化产品往往伴随着对用户各种信息的收集。在这方面就可能会发生用户隐私泄露的风险。不久前舆论关注的摄像头被破解的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破解联网摄像机的代码,可以截获摄像头的数据,从而侵害用户隐私。这种风险对于传统产品是不存在的,只是在物联网时代之后,才变得特别突出。很多接入物联网的智能家居产品,例如智能扫地机器人、智能电冰箱、空调机等,都可能会发生类似的隐私侵害或者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一旦发生这种事件,如何追责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严格来说,相关的行为是不法分子利用不法手段实现,与产品的生产者并无关系,但考虑到这就是智能化产品带来的一种典型的风险,《产品质量法》应当在立法中对此明确作出规定,也就是说,生产智能化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注意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来保障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不法收集,用户的隐私不被侵犯。并且一旦发生了类似的事件之后,产品的制造者有责任首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范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另外也有责任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调查。
类似的因为产品的智能化所引发的特殊责任,还有个人信息保护责任。这是因为智能产品的使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例如,系统维护的工作可能要依赖于对用户使用行为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自动驾驶的实现也依赖于对行驶数据的收集和处理,这些都可能会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我国已经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一法律已经在2021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从责任的法律属性来看,智能化产品的制造者违规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当然构成《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制的违法行为,不能被界定为某种意义上的产品责任,但考虑到这为未来社会中与产品的使用与消费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在《产品质量法》的修订中,以专门的条文来进一步明确智能化产品的制造者,也必须要尊重用户的个人信息权益,尊重用户的隐私权,不能违法违规收集和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如果有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产品的高度智能化可能会导致一些传统的《产品质量法》所不涉及的特殊的社会风险,对此也应该在法律层面上予以适当的回应。具体来说,如果高度智能化的产品涉及到相关算法的运用,可能会对社会不特定的公众的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最好在《产品质量法》中列出专门的规定,要求产品的制造者需要遵守国家有关算法、人工智能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伦理准则的要求。
相对于传统的工业品而言,高度智能化的产品在运行中可能会涉及产品自身作出决策的问题,例如自动驾驶汽车,以及未来的更多种类的自动化运行的产品(例如智能医疗检测设备等),都可能会基于一定的算法,来自主作出决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算法的设定存在问题,一方面可能涉及广义上的产品责任问题,例如错误地判断道路上的交通状况,然后作出危险的决策;另外一方面也可能会引发公众安全问题,例如智能医疗设备错误地介入式手术等情况。这些风险在传统的产品中一般而言都不存在,因为都有人的因素的介入。但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产品的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很多先前基于人的判断作出的决策,都交由高度智能化的机器来做,并且实际上人对于机器的决策机制并不十分地了解。这就导致一个系统性的风险。对于这样的问题,现代法律体系中有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体系,从安全防范、技术伦理等角度作出规定。但严格来说,人工智能的运用,不可能是凭空的,而是都必须依附于特定的产品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运用了一定程度人工智能技术产品的生产者责任,自然需要结合考虑人工智能规制法律体系对生产者所设定的各种义务。而《产品质量法》在修订中自然也需要对这一问题予以关注,如此才可以使得各项法律制度能够有机衔接起来。
从整体来说,现代信息技术、芯片技术、自动控制技术、人工智能技术,都在重新塑造产品形态。对于这种新的产品形态,本文以智能化产品这一名称来概括。随着产品形态的发展,特别是智能化趋势,与之相对应的《产品质量法》所关注的问题也应该随之发展。这种发展一方面表现为《产品质量法》需要与诸如《个人信息保护法》之类的法律进行衔接,另外也表现为需要拓展责任的范围,以及产品生产者所需要承担的义务的扩张。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