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杨振铎)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甘肃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甘肃省各类市场主体在各级登记机关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业务时,其登记的住所(地址)视为依法承诺确认的人民法院、市场监管部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市场主体还可填写企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信息、地址,为依法承诺确认接收法律文书的电子地址。各类市场主体接收地址有变化的,应当通过系统及时更新。在市场主体填写承诺地址时,应当通过阅读提示语等方式,了解地址承诺确认的内容、要求及法律后果等事项。
根据意见,各类市场主体应当诚信填写准确的地址信息,以便于能够及时接收法律文书。因提供虚假地址或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更新、拒绝签收、无人签收退回等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接受文书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市场监管部门不予支持。市场主体就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接受法律文书程序提出异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