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江苏出台轻微违法行为“不罚、轻罚”规定2.0版
本报讯 (记者 蔡美萍)为了适应立法和执法形势的变化,深化包容审慎监管机制,2021年12月31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出台2.0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版)。此项工作被列为2021年度江苏省十大法治惠民实事项目。
据悉,早在2019年8月30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出台《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这是全国首个以监管领域为分类标准、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体系全面的省级免罚规定。
《规定》包含一个规范性文件主体部分和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两个附件清单。规范性文件主体部分共17条,分别对基本原则、适用情形、裁量指引、适用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结合执法实际,首次对“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主观过错”“初次违法”等方面的判定因素进行细化,为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供指引。
两个清单分别为55项、21项,涵盖市场主体登记、价格、不正当竞争、电子商务、广告、促销、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专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特种设备、计量、认证、食品、药品等领域。两个清单针对具体违法行为类型分别规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具体适用条件,真正做到“管用”“好用”。
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管局1月7日的解读,《规定》2.0版具有5个突出特点:
突出重点领域。《规定》2.0版针对经营活动较为集中、民营经济重点关切、轻微违法高发频发、执法实践中迫切需要相关指引的食品、广告等重点领域,梳理相关轻微违法行为,设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具体条件。
聚焦“轻微违法”。全面梳理轻微违法行为,在裁量权限范围内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使市场主体不因轻微违法影响经营。同时全面排除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触及安全底线、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严重违法行为,不予列入清单。
兼顾“不罚”“轻罚”。部分轻微违法行为由于违法行为性质等原因,不宜列入不予处罚清单,但在某些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减轻处罚。《规定》2.0版专门梳理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两个清单,针对不同违法行为的特点进行分类梳理。
坚持效果导向。《规定》2.0版对“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主观过错”“初次违法”等方面的判定因素作出细化规定,引导执法人员正确掌握行政处罚裁量方法。在不予处罚清单中,排除限期责令改正、逾期不改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重点关注法律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直接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在减轻处罚清单中,排除处罚起点较低或者没有处罚起点的违法行为,重点关注处罚起点较高的违法行为。
注重程序规范。《规定》2.0版对立案、内部审批程序、责令改正的期限、文书等方面内容均作出指导性规定,通过更加完善的程序设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案件的正确办理,实现风险防范、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的统一。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