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黄小军)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请印发<云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的请示》,原则同意并授权云南省发改委印发《云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实施标准》)。
批复明确,《实施标准》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按照兜住民生底线、保障基本民生的总体要求,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明确现阶段政府兜底保障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与标准,为云南省各级政府履职尽责和人民群众享有相应权利提供重要依据,推进全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批复强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高位推动,及时组织研究部署,进一步细化本行业领域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软硬件标准要求,确保广泛动员,扎实推进,并加强各行业标准间的统筹衔接和基层设施设备共建共享,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批复要求,全省各地、有关部门要有效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属于地方财政事权的,各地要加强预算平衡,原则上通过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安排经费,部分公益性资本性支出可依法依规通过地方政府债券等予以安排;属于共同财政事权的,具体支出责任按照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确定。各地要按照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标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确保相关经费足额拨付到位,配齐相关服务人员,保障服务机构有效运转;鼓励将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批复要求,云南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实施标准》实施的监督监测,适时开展实施情况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在保持标准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监督监测和检查评估结果,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提出《实施标准》调整方案,按照规定报批后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