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建华
固体饮料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食品,本来“风马牛不相及”,但两年前发生在湖南的固体饮料冒充特医食品案,却将这两种用途、适用人群、监管规则等完全不同的食品牵连在了一起,也让监管部门持续收紧了固体饮料监管的“紧箍咒”。市场监管总局在巩固深化固体饮料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最近又专门发布《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规范固体饮料标签标注,严格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公告》规定,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应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等最小销售单元,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公告》还要求,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从这些内容可以看出,此次《公告》重点在于通过标签标示、警示用语、宣传语等方面的规定,直接针对不法商家将固体饮料冒充特殊食品的惯用伪装伎俩。有分析认为,从2020年湖南固体饮料冒充特医食品案开始,监管部门对固体饮料冒充特医食品问题加大打击力度,固体饮料利用标签标示、宣传语等手段冒充特医食品将难上加难。
食品标签作为向消费者传达食品信息的重要渠道,本应真实、全面、清晰地反映食品的内在品质。但是,一些不法商家却在食品标签上动起了“歪脑筋”,使其成为虚假宣传“阵地”甚至是违法“工具”。部分不法商家不仅标注的标签内容与产品的真实属性有出入,而且对产品功能进行夸大虚假宣传,更有甚者,在食品标签上玩起了“冒充”的“鬼把戏”,比如固体饮料冒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典型案例。市场监管总局这次就固体饮料标签标识、警示信息标注、严禁虚假宣称等作出细化规定,一方面是为了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同时也可以指导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更重要的是,这是针对固体饮料食品标签市场乱象“对症下药”,也可以为规范食品标签,从而正本清源发挥标签的真正作用提供典型经验。
按照国家标准,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也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应该说,千万别小看小小的食品标签,它蕴含着大作用——食品标签可以规范食品标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按照规定,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食品标签是制造者通过标签向消费者进行承诺,可以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食品标签还可以防止假冒伪劣,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食品标签是商品的小广告,能起到促销作用;食品标签还能为市场监管提供执法依据。
目前,食品标签不规范问题渐成食品行业违法的“重灾区”之一,一方面是由于许多企业对食品标签的标准、规定不熟悉,对小标签的大作用不重视,或者生产工艺疏忽造成的;另一方面,则是不法商家有意为之,在食品标签上“玩猫腻”,从而达到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提升销量的目的。无论何种原因,食品标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要求,厂家、商家应当严格遵守,这一方面需要厂家、商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不推脱责任、不找借口,更不能不重视食品标签;另一方面,则需要持续加强监管,不断细化标准规定,并指导市场主体熟悉规则,科学、准确地使用食品标签。最后,还需发挥食品安全监管社会共治的作用,包括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行业引导和自律作用,规范企业生产、销售和宣传行为;媒体及第三方机构发挥好监管作用,督促市场主体遵纪守法;消费者学会正确、合理使用食品标签,理性消费,共同发挥好食品小标签的大作用,共同维护彼此“舌尖上的安全”。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