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令行业质量提升 “回”报消费生产两端
我国不断强化汽车召回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本报记者 徐建华
2004年3月12日,原质检总局联合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于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式建立。“缺陷产品召回是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到现在已经18个年头,法规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体系逐步健全,缺陷调查力度持续加大,召回效果日益显现,有效消除了汽车和消费品产品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不断增强。”在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以“强化产品召回监管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主题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相关负责人如此说道。
1966年,美国《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正式出台,这不仅标志着美国的汽车召回制度正式登场,也标志着汽车召回管理开始在全世界起步。随后,日本、英国、法国分别于1969年、1979年和1984年,开始实施汽车召回管理。
据了解,在汽车召回领域,我国坚持深化改革和强化监管一体推进,完善召回管理制度、规范和标准,加强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推进新能源汽车事故调查体系建设和安全评估,在推动行业质量提升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不断取得成效。
2423次+9130万辆
主动召回已成为常态
“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召回部分进口GLE SUV汽车”“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召回部分进口CMX1100AM/DM型摩托车”“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召回部分东风风神AX7马赫版汽车”“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召回部分MAZDA CX-8汽车”。1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了4则汽车召回信息。对于全社会而言,这样的召回信息已不再陌生,甚至成为了很多消费者买车时的“参谋”。
据统计,2021年,我国共实施汽车召回232次,涉及车辆873万辆,召回数量同比增加29%。从召回部件结构看,因发动机和电子电器部件存在缺陷召回的,占总数量的84%。从缺陷召回原因看,因制造原因召回的,占总召回数量的15%;因设计原因召回的,占总召回数量的85%。
截至2021年底,我国已累计实施汽车产品召回2423次,涉及缺陷产品9130万辆,问题主要集中在电子电器、发动机等总成。近5年,汽车安全召回平均每1.6天发生一次,汽车企业主动发现问题,主动召回已成为常态。“企业通过召回提升了质量安全水平,强化了品牌信誉,赢得了消费者信任。”该负责人说。
据统计,99.9%的汽车召回和50%以上的电子电器产品召回,都是产品符合标准但经使用后发现仍然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这需要企业在设计、生产及售后服务等环节持续进行技术改进与质量提升。为此,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探索“发现产品缺陷—提出产品安全规范建议—实现质量提升”的工作思路。针对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管理问题,推动企业深化全面质量管理理念,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提升缺陷分析和识别能力,累计引导汽车企业2400余次、消费品生产企业3400余次的技术改进。推动部分企业设立由公司一把手牵头的产品质量安全委员会,厚植质量安全文化。积极引导企业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加强产品安全测试,推动汽车产业链质量升级。
规范汽车远程升级+制定相关标准
新能源汽车召回工作“亮点”纷呈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当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进入发展快车道,产业技术水平显著提升、产业体系日趋完善、企业竞争力大幅增强,成为汽车产业转型发展的主要方向和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引擎。据统计,2021年新能源汽车成为汽车行业最大亮点,连续7年销量全球第一。截至2021年底,全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784万辆,占汽车总量的2.6%。新能源汽车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关系企业信誉,关系国家形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与保障体系不断健全,车辆安全运行水平稳步提高,每万辆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率持续呈下降趋势。
与传统燃油车相比,新能源汽车呈现出新的安全特点,市场上有些车辆出现了电池化学稳定性、再生制动、碰撞兼容性等新型风险类型,需要监管深入研究,加强监管。为此,市场监管总局建立新能源汽车事故报告制度,组建新能源汽车事故调查协作网,制修订《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等相关标准规范,加强新能源汽车共性安全问题研究。
截至目前,我国累计召回新能源汽车229次,涉及车辆198万辆。车辆动力电池和电池管理系统制造与设计缺陷、机械损伤、高温、外短路等原因,都可能造成安全隐患。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关注新能源汽车安全问题,加大技术研判和缺陷调查力度,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助力新能源汽车产业繁荣健康、安全有序发展。
“随着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等不断突破,并与先进制造技术加速融合,产品安全形势复杂多变,对传统安全监管提出了挑战。”该负责人透露,目前,我国主要在4个方面进行创新实践:一是建立新能源汽车事故报告制度。2019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落实产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报告事故信息。二是规范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在召回中的应用。明确生产者OTA备案义务,开展安全评估,确保汽车企业依法依规履行缺陷召回法定义务,切实消除安全风险。三是探索推进沙盒监管制度。近年来,汽车产业正加速与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在后市场阶段,引入沙盒监管,主要是针对车辆应用的前沿技术进行深度安全测试,目的在于引导企业更深层次地查找问题、改进设计、降低风险。作为传统监管方式的补充,沙盒监管既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实践应用,也有利于更早地发现前沿技术引发的安全问题。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正会同有关部门,加紧制定汽车安全沙盒监管制度试行意见。四是完善网上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引导电商平台加强在线销售产品安全管理,开展网络平台经营企业产品安全与召回承诺,健全产品追溯体系,强化召回信息提示,防止缺陷产品继续销售,推进网上销售消费品召回共治合作。
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主任王琰表示,在互联网多模式发展和工业智能化趋势的背景下,智能网联汽车作为创新发展的新方向,将汽车产业带入到多领域、大系统融合的高速发展时期。相关机构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全球市场搭载智能网联功能的新车渗透率约为45%,预计至2025年可达到接近60%的市场规模。2020年,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渗透率保持在15%左右,预测2025年市场渗透率超过75%以上,高于全球市场的装配率水平。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的快速发展以及OTA技术的应用普及,OTA逐渐成为汽车后市场车辆安全改进和服务的重要手段,根据企业OTA报告数据,2021年企业OTA升级涉及数量呈爆发式增长趋势;2021年企业报告OTA升级351次,涉及车辆3424万辆,较2020年同期分别上升了55%和307%;2021年新能源汽车OTA升级占比64%,同时传统燃油车OTA升级也在增加,OTA升级不是智能电动车的专属,传统燃油车领域也在不断发劲;OTA升级主要涉及娱乐系统、整车系统和信息与数据系统三大主流系统,占比为涉及车辆的86%。
据介绍,在召回方面,2021年,我国OTA召回共有10起,涉及缺陷车辆292万辆。“企业通过远程升级OTA方式对已销售车辆某些功能或性能进行改进、优化,节约时间,降低成本,大部分OTA召回在3个月完成90%,汽车召回完成率显著提高。”王琰指出,“需要说明的是,汽车安全的远程升级是汽车召回的重要内容,要严格按照汽车召回法规实施并受到监管。我们鼓励企业用OTA的方式实施召回,但是企业不管是以OTA作为召回措施还是技术服务活动,都要履行备案等法定义务,要能够更好地保护公共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据了解,我国将积极推动车辆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基于远程升级技术的汽车产品召回实施要求》等关键标准研制,推进智能网联汽车OTA大数据云平台和相应测试分析能力建设,为监管政策制定提供有效技术支撑和平台基础,共同促进汽车新技术新产品高质量发展和安全运行。
落实“双碳”战略+部门联合
机动车排放召回步入正轨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市场,机动车碳排放量对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具有重要影响。为了降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带来的空气污染,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了《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该负责人表示,《规定》实施以来,市场监管总局与生态环境部密切合作,机动车排放召回工作步入正轨。一是加强政策宣贯。通过主流媒体发布《规定》解读,联合生态环境部召开政策宣贯会,起草《〈规定〉要义》,从不同层面促进行业和社会公众对排放召回的理解和认同。二是建立合作机制。加强两部门机动车排放信息的互通与共享,建立联合技术会商机制,明确召回监督流程和技术标准。三是加大监管力度。针对部分车型曲轴箱强制通风装置、还原剂储液箱、三元催化反应器、车载自动诊断系统OBD等重点排放零部件加强监管,截至2021年底,我国共召回车辆144万辆。
“《规定》的出台,既是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也是机动车污染防治体系完善的需要。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制度的建立,与目前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有机衔接,形成了汽车产品从定型阶段的信息公开制度,到生产阶段的达标监管制度,再到使用阶段的环保召回制度的完整体系,将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从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延伸到使用环节,真正实现了全链条闭环管理。”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主任尹航说。
排放危害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是开展排放召回的基础。据了解,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强新车和在用车环境信息系统建设,建成车辆“一车一档”信息数据库,涵盖了车辆全生命周期的排放检验、污染控制等数据信息。主要包括:新车监督检查数据信息,主要来源是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针对新生产车辆开展的生产一致性、在用符合性监督检查数据,以及其他相关部委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等;企业报告数据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依据大气法和排放标准要求报送的信息公开、生产一致性、在用符合性自查数据,以及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的排放问题、OBD严重缺陷、排放质保零部件故障信息以及在国外进行的环保召回信息等;在用车监督检查数据信息,主要包括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大气法要求开展的在用车监督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多源数据,包括机动车定期检验、下线检验、遥感监测、路检路查、重型车远程监控等数据;社会舆情数据信息,主要涉及通过监管部门投诉平台、包括网站、电话等渠道收集到的社会投诉信息、企业产品缺陷信息等。
2013年以来,我国陆续实施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等强化管控政策推进机动车污染治理。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由汽车带来的PM,NOx和VOCs等污染物排放并没有同比增长,而是实现了稳中有降。“我们主要采取的措施包括加快车辆结构升级、大力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建立汽车排放检验维修制度、基本建成科技化监控体系和实现机动车全链条闭环管理5个方面。”尹航表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和市场监管总局及其技术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重点线索及时开展信息会商和研判,共同把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实施到位。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