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信用监管十条措施
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本报讯 (记者 霍一夫)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日前印发《关于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这是在《关于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基础上,将其中“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细化,推出关于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10条措施,旨在进一步推进上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更大程度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信用监管已成为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目前,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建立完善了市场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等多项信用修复制度。2021年9月1日以来,全市有6739户企业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以前,相关法规规章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问题,都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在修复期限、情形、条件、程序等方面的规则不够具体。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过于宽泛,列入期限较长。现在,《措施》明确了失信企业信用修复规则,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以外,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企业,指导支持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信用修复,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解除信用约束措施。
针对部分市场主体反映“被行政处罚后,失信信息的公示期较长”的问题,在这次的《措施》中,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充分考虑市场主体的实际需求,合理缩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过去,根据相关规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一般为5年。现在,对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对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3个月即不再公示;对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6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一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支持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信用修复。
针对在信用监管工作中对守信主体的正向激励不足的问题,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在《措施》中丰富信用应用场景,突出了对守信企业的正面激励,包括支持信用良好的企业参与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和申报,将“信用良好”作为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重要考量因素,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报组织则“一票否决”;积极推进“上海品牌”认证,实施“上海标准”标识制度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深入开展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和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支持订餐平台集中展示餐饮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促进信誉良好“笑脸”企业提高消费者点单率等。
《措施》推行便企信用承诺制度,明确全面深化食品生产经营、工业产品生产、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等市场监管领域有关行政许可、证明事项的告知承诺改革,通过“一网通办”向社会公开;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确定告知承诺的适用对象,将信用信息充分运用到事项办理过程中,对守信主体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在全市推行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并在浦东新区实施承诺制注销。
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措施》明确“无事不扰”原则。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事件触发式”监管,当出现举报投诉、转办交办等线索的时候才上门;对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按照总量3%至5%,每一至两年抽查一次的常规比例和频次进行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企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直至全覆盖100%抽查。
为了给企业进一步“减负”,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近年来率先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出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等便利措施。此次发布的《措施》中包括了推行企业年报“多报合一”,实现企业一次申报、部门数据共享,企业仅需对相关数据进行确认,无需再次填报,避免企业多头报送年报的烦恼。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