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秦海峰)日前,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出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山西省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工作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提高市场监管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为打造山西省“三无”“三可”营商环境,服务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化机制保障。
《办法》共30条,规定了山西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分类标准、监管措施等内容,仅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根据《办法》,山西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督查全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制定分类标准和监管措施,实施信用分类,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各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
《办法》说明了企业信用风险的分类标准。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全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基本指标体系,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基于涉企信息数据资源分析,自动对企业评分。根据不同的得分区间,排除掉定性判定规则例外情形后,将企业按信用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类。
《办法》规定了差异化监管措施。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有机结合,对信用风险等级较低的企业,采取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频次、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免于大数据监测等措施;将信用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频次,对被抽中企业实行现场检查,实施通过大数据监测等监管措施。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