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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2-02-21 10:39:28 中国质量报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共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严重违法失信食品生产企业直接定为D级

本报讯 (记者 张文礼)为推进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实施科学有效监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就《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分为总则、风险分级、程序要求、结果运用、附则等5章、32条,制定了详细的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和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确定表,并明确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与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并动态调整。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风险分值越高,食品生产企业风险越高。

征求意见稿将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划分为Ⅰ档、Ⅱ档、Ⅲ档和Ⅳ档。其中,粮食加工品等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Ⅰ档;调味品等较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复配食品添加剂之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Ⅱ档;糕点、豆制品等中等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Ⅲ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专供特定人群主辅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生产企业等高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Ⅳ档。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等级。

按照征求意见稿,新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评定,可按照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静态风险与通用信用风险,初步确定风险等级,并在获证3个月内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检查情况确定首次风险等级。

征求意见稿明确,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食品生产企业,直接定为D级。如果企业存在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连续两次及以上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等7种情形,将在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评定基础上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若企业有连续2年未受到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等4种情形,则可在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评定基础上调低一个等级。

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其中,对风险等级为A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两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C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对风险等级为D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生产过程控制水平,加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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