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产品质量法》 让企业更“负责”
——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
□ 本报记者 徐建华
要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关键是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我国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所以说,《产品质量法》是一部关系到立足长远的经济工程、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标本兼治的法治工程、‘六保’‘六稳’的政治工程。”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中国质量报专访时建议,《产品质量法》的修订,要进一步增加生产者产品安全保障义务、相关的行政责任及惩罚性赔偿责任等内容,构建完整的产品安全责任体系。
刘俊海说,具体而言,一是要强调企业的产品安全责任,夯实企业对产品安全的保障义务,维护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二是要建立对产品安全信息的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追踪不留死角;三是要建立跨市场、跨地域、跨部门、跨产业,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产品安全保障体制和机制,多方位、全链条确保产品安全。
随着技术创新的不断发展,产品智能化成为重要趋势,质量的内涵也日益拓展,那么如何通过《产品质量法》的修订,更好地让企业履行保障产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刘俊海给出的回答是:一方面,要让企业发挥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强化生产者保障产品安全的主体责任,规定生产者必须向市场投放安全的产品;强化销售者在产品安全中的风险警示、应急处置措施、与市场监管部门配合等法律义务;详尽规定产品供应链条中各相关方的产品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企业要树立“一心二维三品四商五严六实”的安全保障理念,即企业要对社会有感恩之心;追求盈利合理化思维,而不是最大化思维;做到“产品、企品、人品”合一;要有不断创新产品的智商,树立消费者信任观念的情商,自觉信仰、敬畏《产品质量法》的法商,践行同行业最佳商业伦理的德商;要有严格的产品标准、服务标准、营销标准、内控体系、问责体系;夯实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参与治理的权利和投诉权利。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推动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刘俊海认为,通过《产品质量法》修订,可以更好地优化产品安全监管模式。一方面,“放管服”要齐头并进,尤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温度,要服务于广大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让消费者的产品买得安全,用得放心。因此,他建议《产品质量法》的修订应确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立产品质量的自我声明制度,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产品安全监管模式。另一方面,在实施产品安全监管过程中,一是要协同共治,强化监管合力,提髙监管效能,提升监管公信力。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的行业主管部门一定要携手并进,协同监管;同时要引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媒体和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监管。二是要强调行政监管要和企业的内控体系无缝对接、有机衔接、同频共振、良性互动。履行产品安全责任,不能仅靠事后的行政处罚,更重要的是及时开展行政指导。此外,监管模式的健全和完善一定要着眼于促进企业的发展,实现消费者福祉的提升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之间相辅相成、并行不悖,不能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经营”为名,放松对消费者保护,也不能以强化消费者保护为名阻碍企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自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来,已日渐获得社会公众广泛认可,但法律层级尚有待提高。为此,刘俊海建议在《产品质量法》修订中,明确确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通过提高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层级,加强相关行政处罚的威慑力。
与此同时,刘俊海认为,缺陷产品召回还要完善惩罚性民事赔偿制度。他建议在《产品质量法》的修订中可以考虑在两种情形下设定惩罚性赔偿机制:一是生产者在确认产品存在缺陷后,拒不履行召回义务或者怠于履行召回义务,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死亡的;二是销售者在明知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缺陷时,仍然继续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应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的积极性,多个轮子一起转。当市场这一‘无形的手’失灵的时候,政府这一‘有形的手’要有所作为。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产品的风险监测,及早发现并及时进行风险交流工作,前移监管关口,化解风险隐患,通过消除监管盲区,提升监管效能。就市场而言,要鼓励企业主动召回,要让企业有主动召回的动力,让企业认识到召回后有助于商的恢复、提升,避免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刘俊海最后说道。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