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撤销登记和档案管理内容首次写入总局规章
本报讯 (记者 徐建华)3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第52号总局令,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根据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包括总则、登记事项、登记规范、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歇业、注销登记、撤销登记、档案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计12章、82条。
《实施细则》明确,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
根据《实施细则》,市场主体按照类型依法登记的事项有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等8项;依法备案的事项则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9项。申请人可依法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类型有6种,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实施细则》还通过共性条款加个性条款的立法安排,对设立、变更、歇业、注销等登记所需材料及办理要求作出规定。其中,歇业是根据《条例》新增的制度内容。如《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等。
此外,撤销登记和档案管理内容首次写入总局规章,并在《实施细则》中分别设立专章。《实施细则》还详细规定了登记机关的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包括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营业执照监管等,以及市场主体应当履行的公示、报送年度报告等法律义务等。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信用监管司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答记者问详见2版)
《中国质量报》【贯彻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