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布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明确约定养老机构服务全过程
本报讯 (刘 强 傅江平)为规范深圳养老机构服务行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2月24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深圳市民政局联合发布《深圳市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该范本是深圳首个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养老机构服务全过程作出明确约定,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示范文本》明确了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及其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老服务内容和收费资金保障措施,并对双方的违约责任、退费条款、争议处理等内容作了详细约定。
对于最易引起纠纷的收费事项,《示范文本》明确,调整收费标准时应遵守国家和深圳市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当食品、材料、劳动力等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养老机构成本急剧上升(单项价格变动幅度超过10%)时,养老机构有权适当调整收费标准。但同时需要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消费者,并报所在地区民政部门备案。
据悉,深圳《示范文本》是依据我国《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养老机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了养老机构、合同格式条款专家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
《示范文本》明确,养老机构要保证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人员持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保证养老护理人员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能够满足岗位职责要求。
为提高深圳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给老年人提供更优质的生活环境,《示范文本》提出,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养老机构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同时,针对养老服务的特殊性,《示范文本》给予提醒。养老机构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担保人(或监护人、紧急联系人)尽到提示义务。老年人及其家属或担保人(或监护人、紧急联系人)等应当审慎签订合同,注意查看养老机构的经营资质,在签订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风险。
《示范文本》由13条合同和7份附件共同组成,合同内容覆盖服务内容、服务地点及设施、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合同期限及期满的处理等,条款内容细致,与时俱进,有助于维护老年人、家属及养老服务机构等多方合法权益。
附件则进一步明确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项目说明、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设备设施清单、养老机构入住须知等内容,与合同一起为入住人生成了一份详尽的“服务档案”。
值得一提的是,附件5“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将老人的护理等级细化为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别护理、专人护理等,养老机构应该根据老人提供的《体检报告》及对其进行护理等级的评价确定老人照护等级。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制定和推行《示范文本》,有利于提升社会合同法律意识,引导规范合同签约履约行为,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的条款;有利于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矫正不公平格式条款,减少合同纠纷。
《中国质量报》